钟涛律师-上海知识产权律师网[www.m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当前位置: 主页 > 著作权>著作权人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四种权利 >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四种权利

时间:2009-11-16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上海钟涛律师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四种权利

现代唱片业是音乐产业发展的最主要动力。唱片公司往往会投入巨资,根据演唱者风格量身定做出异彩纷呈的唱片,而在唱片制作过程中,是要经过录音师等多人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录制成录音制品,使音乐作品得以通过唱片、广播、背景音乐、网络等方式广泛传播。国外往往将唱片工业视为音乐产业代名词。录音制品不仅在复制发行中创造社会财富,还在广播领域和向公众传播的各种其他方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世界上具有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均通过立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其中包括了几乎所有的欧洲和有版权制度的亚太国家和地区。相关的国际公约也确认了上述权利,例如,1961年通过的《罗马公约》,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然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四种权利(而一般的作品被赋与了多达17项的著作权)。音像制品的权利人认为,此种规定相对弱化了对音像著作权的保护,也和国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美国除外)的著作权保护立法和实践相悖。自2007年起,中国音像协会与国际唱片业协会代表其会员发出了“尽快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的呼声。

 

这是由   钟涛 律师 为您解答,详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咨询
主页:http://www.maoup.com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电话:086-21-68879992-811 传真:086-21-68879993
手机 15800502572
qq  17281477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演示站
. TAG: 录像 制作者 发行权 信息网络 制品

查看[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只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四种权利]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使用说明 | 程序介绍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