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规定旨在保障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者表演、演唱、演讲、朗诵、参加演出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人的利益。
表演是指对已有的作品通过表演者的表演技巧,利用表情、声音、姿态等表现作品的内容。
根据法律的规定,表演者可以是演员,也可以是演出单位。因此享有表演者权利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来讲,属于集体表演项目的,其表演后所引出的权利归其所在单位行使,表演者享受人身权和一部分经济权利。
1、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著作权的内容,是否将作品予以表演由著作权人决定;表演者的权利是表演者通过表演作品所产生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主要有如下几项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权。这实际上指的是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的署名权。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这一权利也是一种人身权,演员的表演不仅再现了作品,而且表现了演员的风格,树立了自己的形象,是人格的体现。因此,如果表演形象受到歪曲,便直接侵害了表演者的人格权。
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现场直播是指表演者在进行现场演出时,通过通讯技术,将其表演传播到现场之外。公开传送,则是指将传播设备的终端置于公共场所,使公众能够欣赏现场表演。广义的公开传送包括现场直播。这两种方式,虽然有助于传播表演,但是对表演者演出的上座率影响很大,直接威胁表演者的经济收入。因此,必须赋予表演者控制权。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这同样出于保护表演者经济利益的考虑。新著作权法规定,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都必须经过表演者同意。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这是新增加的一项权利,目的在于提供给表演者更加充分的保护。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这同样是新增加的权利。上述后四项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表演者的义务
表演者表演他人的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由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在参加演出表演的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统一由演出者向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可以提高效率。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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