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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对p2p持何种态度?

时间:2009-11-5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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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对p2p持何种态度?

中国法院对此持何种态度?
请研究最高法院2000年制定、2004年公布修改的司法解释,他仍然是现实在我国著作权法下的司法的唯一依据。
(三)从另外一角度分析侵权行为,也可以概括如下种类:
网页网站抄袭复制侵权
就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以及内含每一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具体内容构成作品,抄袭、复制涉嫌侵权行为。
 
网络上载和下载侵权
网络上载,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载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就构成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网络上载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涉嫌构成侵权。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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