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软认定”是指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上海市软件企业告知单(2008版)
一、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3.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沪信息办法〔2001〕50号) 4.信息产业部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5.《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1〕20号)
二、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申报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1)申请企业于www.chinasoftware.com.cn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企业版; (2)申请企业填写“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具体操作可参考申报系统的帮助菜单; (3)导出申报表系统中的数据(注意:选择数据导出而非文档导出)与书面材料一同提交到受理部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5.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年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加盖企业财务章。对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中的财务数据企业出具财务数据真实性声明; 6.上一年度软件产品收入明细表; 7.上一年度部分软件销售合同及相应发票(须能够证明认定标准中第8项); 8.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9.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注意事项一:所有材料均一式三份,每份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递交“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档,即申报表系统“数据导出”的格式为.zip的数据包,可用u盘存储与书面材料同时提交,或电邮至giggly082@hotmail.com,采用电子邮件方式须电话确认。
注意事项二: 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有关要求,申请软件企业认定,必须在申请前登陆https://218.78.214.229:8080/fbrole/main/login1.jsp 进入“上海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统计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企业相关数据。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后应每季度按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咨询电话:61123265)。
四、受理时限与时间 每月一次,常年受理(每月1-25日) 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五、受理部门 办理单位:张江园区办经济发展处
地址:上海市张江路39号
电话:8621-50797121
联系人:沈飞、许德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