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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告方代理意见书

时间:2009-12-12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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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原告方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网站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受理后,进行了多次庭审,并于2004年8月26日移送贵院。现结合2004年10月13日的庭审情况以及被告的答辩,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院参考:
 
原告方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易桥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上海揽胜网络安装有限公司(下称“被告”)网站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由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受理后,进行了多次庭审,并于2004年8月26日移送贵院。现结合2004年10月13日的庭审情况以及被告的答辩,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院参考:
 
1、                原告已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支付价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未能对其充分、适当履行义务进行举证,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依据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原告已经依约交付了合同价款。被告应当依约履行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目的网站。但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反而明确表示拒绝履行部分项目的设计义务,被告虽表示其已经在2004年1月4日已经交付了设计网站,但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作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履行证明义务,否则依法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从其举证情况来看,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形式存在重大问题,如:证据6、7明明同一内容,编号却不同,显然经过人为修改;(2)内容互相矛盾,如:证据5、8彼此矛盾(一会儿说证据8证明了网站在去年12月开始运行了,一会又说证据5证明了网站是在2004年1月4日交付的),又如:证据3、4矛盾(说我方交付首页的时间,晚于对方交付所谓部分开发成果-论坛的时间,违反一般的开发逻辑),再如:被告主张2004年1月4日就已经全部交付,证据6、7、9的内容却显示至2004年3月网站仍存在诸多未完成项目;(3)内容与其证明目的不相关,如:用证据4证明我方交付首页的地址,根本看不出这一链接就是我方交付的首页,又如:证据5,仅用一个链接来证明已经交付网站,但其代理人又在录音中确认没有移交。
 
相反,原告却提交了大量证据,举证证明了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首先,在原告提交的录音中,被告多次确认了其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确认至2004年4月尚未交付网站的事实。
其次,被告自己的员工高晓冬也出庭作证,确认没有网站没有按时交付的事实。
且原告提交的证据13、14、16-23充分证明了被告或根本没有履行开发设计的义务,或设计义务未完成,现部分列举如下:
A、 会员注册系统;
依据原告证据19显示,诉争网站仅可以实现注册,但注册之后的会员在输入用户名与密码之后就出现了页面错误的信息,根本无法实现正常的登陆,这使委托合同的基本使用目的无法实现。
 
B、 会员交友预设(自动速配)系统;
会员交友预设(自动速配)功能被告根本没有进行设计。此外,由于用户无法登陆使用,即使设计了也无法使用。
依据原告证据22显示,“交友空间”,即“会员交友预设”栏目是一个死链,点击该链接出现的页面错误信息,被告根本没有对该功能进行设计开发,属于根本违约。
 
C、 同城约会功能;
如上所述,由于注册会员根本无法正常登陆,因此“同城约会功能”也无法正常使用。
此外,结合证据20来看,点击“同城约会”栏目中“发起约会”的链接,网站出现了错误信息,这也印证了“同城约会”功能本身也未完成开发,根本无法使用。
 
D、 魅力指数排行榜;
如上所述,由于注册的会员根本无法正常登陆,会员无法使用网站功能,导致魅力指数排行榜根本不会发生任何变动。此外,该魅力排行榜由于存在设计错误,始终无法出现最新魅力排行会员。不仅如此,过期会员依然在排行榜上。
再者,设置成给特定会员才有权查看其他会员信息的功能,同样可以被未登陆会员所查看,这使得原告以提供会员信息为获取利润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
 
E、 分布式搜索系统;
分布式搜索根本没有设计,无法使用。
如上所述,由于注册的会员根本无法正常登陆,因此分布式搜索系统功能也无法使用。
 
F、 会员多功能论坛系统;
依据证据17所显示的内容来判断,被告提供的“论坛”是全盘抄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动网先锋”论坛。因此,被告根本没有履行独立“设计、创作”的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而该不作为的违约行为与本案系同一法律关系。(至于该论坛是否侵权是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讨论)
此外,被告明知原告委托设计的论坛拟用于商业目的,被告应当提供不存在权属争议的设计作品,这也是通常设计合同的默视合同义务,现被告将他人作品直接提供原告使用,违背了原告委托设计的初衷,使得原告拟定用于商业用途的合同目的因违反法律,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无法实现,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依据原告证据1,即“交友网站设计合同书”第4.4条的约定,被告应当保证其设计网站的安全性。但原告证据18充分揭示了,被告设计的网站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所有用户的密码均可以轻松被破解,这样的网站显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无法投入正常运行,更无法投入商业运行。
 
G、 高级会员自主模块系统;
如上所述,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1充分的表明了“会员专区”的链接是一个错误链接,被告根本没有进行高级会员自主模块系统的开发设计,属于根本违约。
此外,由于注册会员根本无法正常登陆,因此“高级会员自主模块系统”功能即使开发了也根本无法使用。
 
H、 网上报名系统;
结合我方证据19-23,被告并未对该功能进行设计和开发,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I、 在线推荐系统;
如上所述,由于注册的会员根本无法正常登陆,会员无法登陆使用网站功能,导致在线推荐系统没有会员可以推荐,进而无法正常使用。
 
J、 网络实名;
依据原告证据14表明,被告已经明确拒绝履行“网络实名”的设计义务,属于根本违约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K、 在线会员通话;
依据原告证据22以及原告证人高晓冬的当庭证言表明,“易桥轻音”即在线会员通话系统是原告另行支付费用向“碧海银沙”购买的碧聊聊天室,并非被告所设计,被告根本没有对该功能进行设计、开发,属于根本违约。
 
L、 英文版面;
依据原告证据14表明,被告已经明确拒绝履行“英文版面”的设计义务,且我方已经将翻译文件交付被告,被告声称我方未交付翻译文稿的主张没有证据佐证。且从设计的一般步骤来看,应当先有初步框架和程序,才能够相对应地提供素材,被告以缺少翻译文稿为由拒绝履行约定义务,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M、 网站使用说明等文档;
依据原合同4.3条约定“项目完工交付时,乙方应将相应页面的电子文档交付给甲方。”;补充合同第1.5条约定“乙方在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开发工作的同时需提交相关文档。”但由于网站未完成,所以被告也一直没有能够交付上述文档,以供说明使用。
 
除上述项目外,原合同附件约定的开发细节亦对被告产生约束力。首先,原合同第4.1条明确了合同具有附件,补充合同第1.5条也明确了有附件;此外,被告代理人范敏也在谈话录音中提及了该合同附件;不仅如此,被告方员工高晓冬还出庭作证,再次确认了附件的法律效力。且补充合同第1.3、1.5条明确了被告对该附件具有继承履行的义务。
但是,该附件约定的“在线支付”、“连接计费”、“游戏爱情”、“资料管理”、“约会管理”、“个人影集”、“主页管理”、”在线帮助”等诸多功能,被告均没有进行开发,导致原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解除诉争合同,要求其返还设计款。
依据证据14、16显示,原告曾多次善意敦促被告早日完成诉争网站的设计工作,但被告不仅不予理睬,反而态度蛮横,或随意挂断电话,或不接电话;不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反而明确告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依据合同法第94条之规定,有权解除诉争合同。
 
3、                原告诉请的损失系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原告诉请的损失金额,其包括:合同款,违约金,yyjo域名费,服务器托管费,网络实名费,支付平台费,公证费,工商调查费。上述费用均因被告未能依约按时交付网站而导致原告因准备运营诉争网站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且上述费用均按比例结算至04年4月5日,从起诉至今的损失并未计算在内。
 
4、                关于被告的反诉。
鉴于上文原告已经充分地阐述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所以被告的反诉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当全部驳回。
 
综上,鉴于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根本目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特申请贵院能够早日判令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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