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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行为认定

时间:2009-12-2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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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局部、否得到外界的好评、否构成剽窃物的主要或者实质局部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剽窃。

剽窃行为认定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剽窃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剽窃物需发表才发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剽窃时都指经发表的剽窃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剽窃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维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剽窃,后者被称为高级剽窃。低级剽窃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剽窃需经过认真区分,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高级剽窃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维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示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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