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则表示,通过诉讼为泉标维权,正是着眼公益。不只维护权利人正当权利,同时促进泉标规范使用,使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维护意识。
泉标著作权维权 “ 第一案 ” 15 日下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泉标设计人王天任和济南大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律师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济南时尚实中工艺礼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作、销售泉标模型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原告就多个争议焦点问题当庭发生激烈争辩。合议庭在完成法庭调查、争辩顺序后,宣布择日宣判。
本案的两位原告分别是作为泉标著作人身权人和财富权人提起诉讼的但原告的这一 “ 权利人身份 ” 一开庭便受到原告质疑。
原告时尚实中工艺委托代理人认为,泉标的著作权应归属济南市政府所有,两位原告并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原告表示,调查了解泉标发生过程后,认为泉标征集创意、设计方案、制作的过程,均体现了政府意图。设计人王天任的设计方案被采用后,市政府已进行奖励。泉标雕塑的实体制作也是由市政府提供场地、资金完成的无论从组织、创意、投资来说,还是从具体修建、责任承担来看,无疑济南市政府才是泉标著作权的实际拥有者。
原告代理律师王维嘉、李志杰则认为,泉标实体雕塑的所有权与泉标著作权是两种不同权利,不能混淆。前者属于政府,后者则属于作者所有。泉标作者王天任已与大盟广告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因此,泉标著作权中的人身性权利因不可让与,仍为王天任享有;财富性权利则由受让人大盟广告公司享有。
1998 年 4 月 27 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古篆字 ‘ 泉 ’ 字作为市标,建在泉城广场。尔后,济南市开始公开征集以古篆字 ‘ 泉 ’ 字为主体的创意设计。原告表示,作为设计人,王天任的设计方案被采用,但王天任的著作权仅限于美术作品《泉》而不指向泉城广场上的实体泉标。
原告方则认为作为美术作品的设计方案《泉》与最终建成的雕塑泉标具有同一性,均属于泉标著作权维护范围。证据一是 2007 年 1 月 31 日,山东省版权局已对泉标著作权进行登记,确认原告方拥有泉标著作权;证据二是泉标雕塑的底座上明确标明:作者为王天任。
为证明原告侵权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据。其中的实物证据为一只 “ 激光内雕水晶泉标 ” 工艺品。所附的公证演讲标明,该工艺品购自被告的工艺品店。提交的图片证明原告所售泉标工艺品达 10 余种。据此,原告要求法庭判令原告赔偿损失 10 万元。
原告方辩称,销售的激光内雕水晶泉标 ” 工艺品,著作权属于原告方的一名工作人员。该工艺品的著作权,国家版权局已于今年 11 月 26 日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原告销售水晶泉标不构成对泉标著作权的侵害。
原告则认为,原告所售工艺品系直接仿制泉标或由泉标形象延伸而来,这样的商业性使用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使原告设计的工艺品享有著作权,但该著作权与泉标著作权人的先权利冲突,同样构成侵权。
原告方提出,市一直缺乏具有泉城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开发、销售泉标工艺品是响应市旅游局等部门倡导,着眼公益,宣传泉标、扩大泉标影响力的善意行为。为开发泉标工艺品,克服了不少困难,目的为济南做好事,没有也不会给泉标著作权人造成什么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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