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难”一直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头疼的问题。新律师法(即修订后的律师法,为简便以下简称新律师法)规定自侦查阶段起,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会见当事人,而且特别规定律师的会见不被监听。应该说这一规定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但是,我们同时还应看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与修订后的律师法发生了冲突,《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因为律师法的修订而作出修改。同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侦查机关予以安排,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笔者注意到,这一规定也没有作出修改。同时,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作了与六部委相同的规定,也没有修改。当然,我们可以从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讲,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应该被执行,但实践中,新律师法的这一规定能否真的被执行呢,其实我们不用实地考察,从执行的机关就可以看出,在律师会见的这个法律程序中居于主体地位的是律师,但居于主导地位的却是侦查机关,在非涉密案件中他们没有批准权,但享有“安排权”,非经他们“安排”律师不得会见。新律师法的规定扩大了律师的权利,限制了他们的权利,他们本来就对这些规定持排斥态度,而新律师法又与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发生冲突,这就成为他们不执行该规定的最好借口。我可以断言,在新律师法修订之后,仍然没有任何一名律师能够仅凭律师法规定的证件和手续,直接到看守所就可以会见到当事人。仍然没有任何一个公安机关会因为律师法的规定而不再监听律师在侦查机关的会见。由此看来,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的修订,只有理论意义而无实践意义。
关于阅卷权,新律师法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到检察院阶段)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也作了与《刑事诉讼法》相同的规定,而且他们都没有因为律师法的修订而作出修改。那么尽管新律师法有新规定,实践中律师到检察院不会复印出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哪怕多一点的材料。
其实,从乐观的角度看,新律师法还是在法制进程中前进了,尽管还只是停留在原则上、理论上,但这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们的法制建设还在前进,二是我们前进的路途还很艰苦、漫长。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冬天已经来了,春天还会远吗?(作者赵荔,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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