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朝民初字第4329号
原告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68号贝斯坎普写字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郭大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新华,男,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24楼803与804号。
委托代理人赵大莹,北京市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
法定代表人尹栩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辉,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该公司经理工作部主任,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常营村1466号集体,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兴隆家园14号楼15D.
委托代理人钟宇清,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国联公司)诉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紫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3日和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新华、赵大莹,紫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辉、钟宇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联公司诉称,我公司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于1998年依法成立的中、西药经营单位,为促销“安婷”牌紧急避孕药,曾在目标广告杂志(2000年8月刊)、北京新婚生活指南(2000年9月刊)及生殖健康手册等宣传资料上为沈阳第一制药厂生产的“安婷”牌紧急避孕药刊登了广告。我公司对该广告中的广告词享有著作权。2003年12月3日至2004年1月6日,中国教育电视台三套节目晚7点55分至8点之间发布的紫竹公司“毓婷”牌紧急避孕药广告抄袭了我公司的广告词,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贬低了我公司经营的商品。因此,起诉要求紫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紫竹公司辩称,国联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所作的避孕药品广告系违法广告,其不能就该违法广告主张权利;国联公司的广告词是对药品功能性的描述,不具有创造性,且该广告的作者不详,不能确认国联公司对广告词享有著作权。我公司委托案外的广告公司制作了“毓婷”牌紧急避孕药广告,不存在抄袭广告词、贬低“安婷”牌紧急避孕药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国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国联公司提供如下材料:1.目标广告(2000年8月刊)1本;2.北京新婚生活指南(2000年9月刊)1本;3.高晓岩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对“安婷”牌紧急避孕药广告享有著作权和被控侵权广告的播出时间。
紫竹公司对材料1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以材料2并非公开出版物为由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对高晓岩创作了“安婷”牌紧急避孕药广告的广告词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该广告词的著作权归属于国联公司,并提出被控侵权的广告于2003年12月31日停播。
本院确认材料1具有证据效力。虽然紫竹公司以材料2并非公开出版物为由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国联公司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该材料,故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因紫竹公司对高晓岩创作了“安婷”牌紧急避孕药广告的广告词没有异议,现高晓岩明确表示该广告词的著作权归属于国联公司,紫竹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高晓岩对此事实的陈述。高晓岩有关被控侵权的广告于2004年1月6日仍在播出的证言,紫竹公司不予认可,国联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就此不予采信。
紫竹公司提供如下材料:4.与北京英豪广告艺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协议;5.药品广告审查表;6.李丽出具的证言,以证明被控侵权广告系案外人设计,不构成侵权。
国联公司对材料4、5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以证人未出庭作证为由对材料6提出异议。
本院确认材料4、5具有证据效力。因李丽未到庭接受质询,国联公司对其证言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经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查明如下事实:1999年,高晓岩接受国联公司委托创作了“安婷”牌紧急避孕药广告词“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写错了字,可用橡皮一擦了之”、“发生了意外,她为您解除不安和焦虑”,高晓岩明确表示上述广告词的著作权归属于国联公司。2000年8月,国联公司在《目标广告》上刊登了含有“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文字的广告。2000年9月,国联公司在《北京新婚生活指南》上刊登了含有“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写错了字,可用橡皮一擦了之”、“发生了意外,她为您解除不安和焦虑”文字的广告。
2003年12月3日至31日,中国教育电视台第三套节目晚7:55至8:00之间播出了紫竹公司“毓婷”牌紧急避孕药的声像广告,画外音内容为“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意外,这种意外可以这样补救,表达激情也会出现意外,这样的意外需要紧急避孕药毓婷来补救,紧急避孕请选择毓婷,紫竹药业”.
本院认为,“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写错了字,可用橡皮一擦了之”、“发生了意外,她为您解除不安和焦虑”等文字,与“安婷”牌紧急避孕药品能够及时阻止意外怀孕的主题紧密相连,并通过使用“橡皮”作类比,突出“安婷”牌紧急避孕药可以解除不安和焦虑的效果,上述文字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该作品系高晓岩接受国联公司的委托创作完成,但高晓岩明确表示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国联公司,因此国联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保护,其保护对象不是作品中的思想、情感本身,而是这些思想、情感的外在表达或表现。国联公司和紫竹公司的广告词均旨在宣传紧急避孕药的功效,但强调的重点不同,前者强调的是“解除”不安和焦虑,后者强调的是“补救”意外;具体写作手法亦不同,前者采用的是类比手法,后者采用的是举例手法;选用的具体语句、表达形式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选用“不再有……”和“解除……”等语句,后者选用“发生……”和“需要……”等语句;对“表达激情”和“意外”两词组的使用方式和位置也明显不同。综上,本院认为,国联公司的广告词和紫竹公司的广告词系采用不同的写作手法,选取不同的词句,呈现给公众不同的表达,均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国联公司以紫竹公司抄袭其广告词构成著作权侵权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国联公司提出在其使用“表达激情不再有后顾之忧!”宣传其所销售的商品的情况下,紫竹公司却使用“表达激情也会出现意外”的广告词,贬低了其所销售的商品,构成一般的民事侵权,但由于其并未明确该种行为侵犯其何项具体民事权利,且紫竹公司的广告词中并未提及国联公司和其销售的商品,亦不存在贬低国联公司所售商品的情形,因此国联公司就此提出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北京国联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1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德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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