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及收案范围的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12月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什么问题,应及时向我院报告。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为规范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立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1、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受理案件的一审法院。
(三)指定管辖
第一审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事纠纷案件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收案范围
(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l、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1)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2)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3)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5)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7)其他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包括:
(l)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纠纷案件;
(2)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3)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