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工作失败或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承担;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三、当事人一方发现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补救以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
赵彦江律师 上海信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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