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出卖公司商业秘密被判刑 |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8-1-18 11:24:23 |
案情简介: 赵虎与柳州轶新公司签订《软件技术开发协议及合同,约定赵虎根据轶新公司要求,在原有软件基础上开发完善产品,项目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归轶新公司所有,赵虎有义务保护该公司的知识产权,未经轶新公司同意不得将项目内容(源代码、设计思想、各种文档及产品等)泄露给第三方,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随后,轶新公司按约定向赵虎支付启动资金。时任轶新公司软件产品销售及技术维护人员的王瑞礼协助赵虎工作(王瑞礼因欲另立公司,销售同类产品,被轶新公司开除)。 轶新公司在项目开发完毕后发现有一家北京某公司软件功能模块、包括界面还有这些程序软件跟他们的一样,但价格却便宜得很。 轶新公司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了北京某公司,在公司的股东中,警方发现了赵虎、王瑞礼的名字。于是警方到北京某公司搜查,一共扣押了三台笔计本电脑和八块计算机硬盘,并调取了公司销售软件的财务资料。 附一审判决(部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虎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他人的商业秘密,被告人王瑞礼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与赵虎使用并销售,后果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关于“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杰特威公司的“矿井通风”与轶新公司的“通风CAD”两者实质相似,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指控,因无鉴定结论,且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认定。被告人赵虎及其辩护人提出关于“矿井通风”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瑞礼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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