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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败诉 - 中国专利法律网 专利案例 >> 专利案例 >> 正文

时间:2009-7-23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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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侵权败诉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8-1-15 11:49:39

   来源:京华时报  王秋实   20071129 0901
 
  央视记者胡先生的文章被高考试卷引用但未署名,他状告教育部考试中心。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对署名的操作方式有其合理性,不构成侵权,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胡先生诉称,今年5月,他在网上发现教育部考试中心在2003年高考全国卷语文考卷的现代文阅读第二大题中,引用了他的《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并作了增删和调整,但从未通知自己,也未署名及支付报酬,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因此要求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庭审中,考试中心辩称,教育部考试中心受教育部委托命题,组织高考试卷出题属于公务行为,不是社会性工作和商业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考试中心出高考试题属于执行公务行为,因此在高考试卷的合理范围内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另外,在公共利益较著作权人利益明显重要时,应有条件地限制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取得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因为高考保密的严格要求,不可能事先征询相关作者的修改意见;高考出题者考虑试题的难度、篇幅和背景等特点,可对文章进行一定的修改增删,以适应出题要求,而不构成对原告修改权的侵害。
  此外,高考的时间非常紧张、考生注意力非常有限,说明文署名给考生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为了避免考生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注意无用信息,采取不署名的方式是适当的,且在国内及国外的相关语言考试中,也有说明文不署名的惯例。
  法院驳回了胡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同时认为,出于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和感谢,教育部考试中心今后可考虑在高考结束后,以发函或致电形式对作者进行相应的告知和感谢。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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