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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诉蒋群计算机网络域名确权纠纷案

时间:2009-7-23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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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诉蒋群计算机网络域名确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13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写字楼1858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明,财务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蒋群,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南14楼4单元201号。

本院于2003年2月25日受理原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简称信海公司)诉被告蒋群计算机网络域名确权纠纷一案,被告蒋群于2003年3月26日就本案提出反诉,本院于2003年4月17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信海公司以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双方争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对反诉进行了审理。反诉原告蒋群及其委托代理人,反诉被告信海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诉原告蒋群诉称:1998年12月25日,反诉原告蒋群与李威共同以李威名义注册了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两个域名,其后,蒋群和李威分别支付了两域名的各期年度注册费。此时,反诉被告信海公司未开展任何与域名相关的业务。在蒋群与李威在信海公司工作期间,两域名一直由信海公司使用。蒋群和李威多次向信海公司要求支付使用费,但均被信海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2003年1月,两域名的注册人变更为蒋群,但未改变两域名为蒋群、李威共有的状态。而信海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蒋群和李威失去对两域名的使用控制权,并至今一直非法使用该两域名,长期取得不当利益。信海公司根本不具有与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有关的任何合法排他性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反诉原告蒋群为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域名的所有人;2、反诉被告信海公司立即停止对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域名非法使用的侵权行为;3、反诉被告信海公司向反诉原告蒋群支付使用费100万元;4、反诉被告信海公司在《计算机世界》、《北京青年报》上公开向反诉原告蒋群赔礼道歉。

针对蒋群的反诉,信海公司辩称:1、蒋群诉称争议域名系其与李威共同以李威的名义注册的,除一份两人共同出具的声明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事实上,李威自1998年12月25日注册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域名至1999年7月1日,该域名一直处于空置状态,蒋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是诉争域名的注册人和持有人。2、蒋群主张其与李威曾多次向信海公司交涉域名使用费问题,没有证据。事实是信海公司曾与李威达成口头约定,李威同意chinadns.com域名作为信海公司网站名称使用。出于对李威的信任,信海公司一直未就争议域名的所有权提出转让或变更注册人要求。3、蒋群主张信海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使蒋群与李威失去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控制权,并一直非法使用,长期牟取不当利益,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本案不涉及违约和侵权问题,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反诉原告蒋群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12月25日,李威通过陈学亮以李威的名义向美国Network Solutions Inc(简称NSI公司)注册了域名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并交付了两域名两年的年费共140美元。

2003年1月10日,蒋群与李威签订书面协议,将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两域名的注册人变更为蒋群,并同时确认蒋群和李威为上述两域名的共同所有人。

2003年1月25日,经蒋群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chinadns.com域名注册情况的查询过程进行了公证,经对www.nsi.com网址下的whois进行查询,页面显示chinadns.com域名的注册人为信海公司。

2003年1月27日,李威将chinadns.com、chinadns.net两域名转让予蒋群,并各支付转让费7.75美元。

2003年1月29日,经蒋群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chinadns.com域名注册情况的查询过程进行了公证,经对www.nsi.com网址下的whois进行查询,页面显示chinadns.com域名的注册人为蒋群。

2003年2月18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蒋群发送“关于编号为CN0300018的chinadns.com和chinadns.net域名争议案件调查审理开始之通知”,通知蒋群信海公司已就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申诉,在通知书所附申诉书中关于申诉的原由载明:WHOIS数据库搜索显示,蒋群是chinadns.com、chinadns.net登记注册用户。关于简要概述所做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载明:信海公司自1999年以来就一直从事域名注册、网站主机和其他相关增值服务业务,从1999年7月起,信海公司就采纳并一直使用CHINADNS域名标志,根据2001年12月5日北京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信海公司拥有CHINADNS经营网站名称和www.chinadns.com经营域名名称的所有权等。

2003年2月25日,经蒋群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http://www.godaddy.com网站中所载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根据该网站中whois域名查询结果显示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的注册人均为蒋群,两域名的有效期为2004年12月25日。

2003年2月27日,GoDaddy公司收到署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ngele Du的函,该函告知GoDaddy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信海公司与蒋群就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争议案件,要求GoDaddy公司将该两域名进行登记注册锁定。之后,GoDaddy公司回复,已将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进行登记注册锁定。

另2003年2月20日,信海公司以确定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权属为由,以蒋群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信海公司在起诉状中诉称,信海公司是国内权威机构CNNIC认证的国内顶级域名注册商,为国内外超过30万家企业提供了域名、邮件服务。1998年12月25日,李威通过NSI公司申请注册了chinadns.com域名,其后,该域名一直处于空置状态。1999年7月1日,李威加入信海公司,担任域名业务部经理,信海公司与李威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李威同意将其名下的chinadns.com域名由信海公司作为网站名称使用。李威作为域名业务部经理,其职责是处理用户的域名注册,代用户管理域名,维持域名的有效性,其中包括为公司管理和维护chinadns.com域名。出于对李威的信任,信海公司一直未就chinadns.com域名的所有权提出转让或变更注册人要求。信海公司自正式使用李威的chinadns.com域名作为公司网站名称后,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和宣传网站,扩大网站影响。从1999年至2002年,信海公司经营www.chinadns.com网站的广告宣传投入分别达100万元、740万元、300万元和230万元,公司总销售收入分别为700万元、4100万元、3200万元和4000万元。

另查明,NSI公司域名注册办法中规定,每个域名只能有一个注册人,每个域名每年收取的注册费为35美元。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信海公司认可chinadns.com 和chinadns.net均指向信海公司网站。双方当事人亦认可,域名注册人掌握域名的使用密码,没有域名注册人的配合,他人无法使用其域名。

以上事实有说明、公证书、陈学亮证言、银行对帐单、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知、GoDaddy公司收到署名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函及回函、信海公司起诉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信海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关于反诉原告蒋群的诉讼主张,本院认为,域名只是字符化的互联网络地址,是为便于计算机网络用户进入特定信息源的网络地址代码,域名本身并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但是作为域名的注册人,只要其交纳了域名注册费,便可以保证域名的有效性。域名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注册的域名,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的域名。因此,域名注册人对其注册的域名享有实际的利益。

本案中争议的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系案外人李威于1998年12月25日注册的,该两域名的注册人系李威,虽然李威和蒋群认可该域名为两人共同注册,但根据NSI公司有关域名注册的规定,一个域名只能有一个注册人,故该域名的有效注册人仍仅为李威一人。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李威作为chinadns.com、chinadns.net两域名注册人期间,信海公司一直实际使用该两域名。作为专门从事互联网络域名、网站管理和服务的公司,信海公司理应知道域名对其公司的重要性,而信海公司并未就该两域名的使用问题与李威签订任何使用许可合同,其实际使用的事实不足以使其成为两域名的注册人。由于李威在此期间并未向信海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李威亦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在李威作为该两域名注册人期间,信海公司使用该两域名的相关争议,不是本案处理的内容。在该期间,蒋群无权主张两域名的使用费。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李威在信海公司从业期间,从1999年7月至2002年底,信海公司一直使用李威注册的两域名,而由于只有域名注册人掌握域名的密码,没有注册人的配合,他人是无法使用该域名的,故可以视为李威对信海公司使用其注册的两域名是默许的,但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没有就域名的使用期限进行约定,故李威可以随时要求信海公司停止使用该两域名。2003年1月10日,蒋群与李威签订了书面协议,将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的注册人变更为蒋群,并于2003年1月27日向NSI公司交纳了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的转让费,故从2003年1月27日起蒋群已成为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的注册人,蒋群对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享有的利益亦从2003年1月27日开始,蒋群有权决定是否许可信海公司继续使用该域名。鉴于目前蒋群明确表示不允许信海公司继续使用该域名,故信海公司应予停止。虽然信海公司在使用两域名进行经营的过程中对两域名进行了广泛宣传,投入了大量宣传经费,停止使用两域名将会对其公司利益带来影响,但这是由于信海公司在长期使用该两域名期间,没有及时与李威就域名的使用问题签订书面协议造成的,故信海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鉴于信海公司于1999年7月至今一直使用该两域名,信海公司停止使用该域名会给其公司经营带来一定影响,故从公平原则出发,应给予信海公司一定的宽限期。考虑到域名的特殊性,本院酌定该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蒋群作为chinadns.com、chinadns.net两域名的注册人有义务保证该两域名的注册现状,而信海公司应向蒋群支付该两域名在此期间的注册费用,即从2003年至信海公司停止使用两域名期间的注册费,每个域名每年35美元。

由于蒋群于2003年1月27日始成为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的注册人,其要求信海公司向其支付100万元的使用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又由于信海公司使用两域名的行为未侵害其精神权利,故对蒋群关于判令信海公司向其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准予本诉原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蒋群的起诉;

反诉原告蒋群为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的注册人;

反诉被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停止使用反诉原告蒋群注册的chinadns.com、chinadns.net域名;

反诉被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蒋群支付从二OO三年起至停止使用时止chinadns.com、chinadns.net两域名的注册费;

驳回反诉原告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本诉原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5 010元,由反诉原告蒋群负担14 010元(已交纳),由反诉被告北京信海科技发展公司负担1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 01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二 O O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邢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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