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 业 清 算 法 律 法 规
清算是企业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彻底消亡、最终退出市场的法定程序。
导致企业进入清算程序的原因主要有:(1)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企业被有关政府部门强制关闭;(3)上级单位或出资人决定解散企业(包括股东会议决议解散);(4)企业章程规定的法定事由出现(如:经营期限届满等);(5)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等。企业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当立即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一般说来,在清算过程中,企业仍处于存续状态,可以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民事活动,但不能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清算一般由企业的出资人负责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出资人在清算组的组成、财产分配等问题上有时会发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致使清算无法正常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向当地外经贸主管机关申请特别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
当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企业、债权人、企业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宣告企业破产,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案件终结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