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5-18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国际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国内从事互联网业务的企业越来越多,目前全国共有网站15000余家,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互联网业务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ISP、ICP)近千家。这些企业经营范围中虽不含有广告业务,但在利用互联网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同时也在网站上发布网络广告。 为规范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广告经营活动,使网络广告这一新生事物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准备从规范网络广告市场主体资格入手,按照兼营广告企业审批条件,先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进行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拟选择二十家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进行登记试点,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时间为一年),准许其经营网络广告。通过试点,一方面规范网络广告的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积累经验,探索网络广告监管方式,为今后网络广告相关法规的制定作准备。现将有关试点方案通知如下:
一、试点审批的数量
在北京选择十家,在上海、广州各选择五家内资和合资网络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作为审批单位。
二、 试点单位具备的条件
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注册成立的时间为一年以上主要业务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为主;
经营的网站在国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经营场地在1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的网络广告设计、制作技术和设备;
设立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广告业务,并设有广告审查员2名,从事广告的专职人员3名。上述人员应符合广告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
广告费收单独立帐;
有完善的的广告管理制度和广告监测措施。
三、 试点单位报送的材料
企业历年经营业务情况介绍及申请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的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网络信息技术服务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
企业采用的网络技术和设备介绍;
网络广告设计、制作设备清单及广告负责人、从业人员名单和广告审查员、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培训证书及广告审查员证书复印件;
广告管理制度及广告监测措施;
《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
其他材料。
四、试点单位审批的程序
由试点单位的省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按照分配的名额,依照上述标准,对试点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后,于3月1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期限为一年)。
五、监管方式
由试点单位所在地省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广告进行监测,随时了解有关情况,对违法广告及时进行查处。
网络广告经营登记是一项试点性工作,请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配备专门网络广告监测设备,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了解试点单位的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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