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网站名称注册工作,缩短网站名称的注册周期,我局对注册网站名称的异议期作出如下调整: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进入异议期的网站名称,其异议期由原来的九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二、对本通告公布之日前已经进入异议期且已满三十日的网站名称,我局将视情况先行核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对此类网站名称持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仍可于该网站名称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对于异议申请成立的,我局将收回被异议方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特此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2月9日
.- 上一篇: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规定
- 下一篇: 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