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软件恶意添加病毒致使用户文件被删 程序员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终审获刑2年半
2009-06-25
2007年7月至9月,浦加志参与公司两款软件的编程工作,在其中一款算量软件内编写了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函数,该函数可以判断计算机的机器时间是否在2007年10月1日零时后,如果是就删除C盘至H盘内所有文件。为了使算量软件在运行时可以执行该恶意代码,浦加志还在主执行程序里添加了调用该函数的代码。此外,浦加志在另一款报表软件内编写了类似恶意代码的函数。
当年9月,浦加志从公司辞职。与此同时,公司开始公开销售算量软件,并在网上提供报表软件的免费下载。不料,全国多家单位和个人在使用软件后出现计算机内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被恶意删除的情况。公司为恢复客户电脑中被删除的数据花费20余万元,但仍有部分客户电脑数据无法恢复。
去年8月,浦加志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今年4月,原审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浦加志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浦加志上诉称,其为给自己计算机杀毒才编写相关代码植入两款软件,因忘记删除而造成损失,但该损失可以弥补,原审量刑过重。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浦加志作为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从业人员,违背职业操守,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程序植入其所就职单位投入巨资研发的两款软件中,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对该单位的产品信誉造成严重损害。鉴于计算机网络在全社会使用范围和使用人数的增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危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的犯罪行为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严重扰乱各类机关、团体、社区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以及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因而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和保证社会经济、文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原审法院根据浦加志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到其尚有自首情节等,依法所作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吴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