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著名歌唱组合“羽泉”(胡海泉、陈涛)就淄博崇正镭射音像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纠纷案件,以该音像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04年6月,崇正公司受委托,复制名为“新歌快递”的光盘,未经陈涛、胡海泉许可,使用了其表演的《旅程》、《了不起》、《最美》等共9首歌曲。2007年1月,陈涛、胡海泉委托律师在沙某开办的商店中购买了上述光盘。2007年7月,胡海泉、陈涛以淄博崇正镭射音像有限公司的复制行为、沙某的销售行为侵犯其二人创作的《旅程》、《了不起》、《最美》等歌曲的著作权为由,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朝阳法院依法判决沙某停止销售行为;判决崇正音像公司停止复制行为、在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6600元及合理费用1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但淄博崇正镭射音像公司始终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义务。
日前,“羽泉”向朝阳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淄博崇正镭射音像公司应履行的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义务,并对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等提出相应请求。(知识产权报综合消息)
- 上一篇:宁夏吴忠判决"依奴珈"商标侵权案
- 下一篇:冻结"支付宝",维权新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