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乐诉音著协不正当竞争案败诉
|
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原告诉称,其将拥有著作权的两首歌曲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提供给两家SP公司,以共同经营电话彩铃业务。而2006年和2007年,被告音著协分别向两家SP公司发函,称两公司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音著协辩称,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既是音著协的会员,又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协会合法履行正常职能发函,敦促使用者解决音乐著作权问题时,使用者暂停了与原告的合作,原告才恶意起诉,企图转嫁由于自身缺乏商业信用导致的不良后果。因此,音著协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作为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对上述两家SP公司的警告提示不属于经营行为,并没有排挤原告的市场地位和贬低损害原告的商业声誉,故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知识产权报 记者 刘 超 通讯员 田宏 北京报道)
08-03-10
- 上一篇:动漫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案例
- 下一篇:销售无合法来源"泰迪熊"被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