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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以网络电视方式播放电视剧《奋斗》侵犯了原告受让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
原告成功公司诉称,时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悠视网提供《奋斗》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时越公司停止在线播放《奋斗》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时越公司辩称,公司网站对《奋斗》进行网络电视播放是按照网站指定的时间逐集顺序播放的,在某一个时间点,网络用户只能观看到正在播放的《奋斗》的某一集。网络用户并不能在其选定的时间观看到未播放的其他集的内容。成功公司并不享有《奋斗》的网络电视播放权,因此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不同意成功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时越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在线播放的方式使用《奋斗》,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奋斗》的内容,侵犯了成功公司从鑫宝源公司获得的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 嫚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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