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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脑”案原告诉讼请求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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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使用注册商标含通用名称的文字作为企业标识,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诉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遭驳回
因认为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全脑研究院)将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特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送上被告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全脑研究院诉被告精英特公司、百度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认定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对“全脑”、“全脑速读”的使用属于非商标意义上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并驳回了全脑研究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全脑”标识引发商标侵权官司
原告全脑研究院诉称,全脑研究院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主要经营业务为速读软件开发及速读培训。2002年5月20日,全脑研究院有偿授让了北京青年能力训练中心在第41类上注册的“全脑速读QNSD”注册商标。2003年后,全脑研究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包括第41类在内的“全脑”系列商标。精英特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2日,该公司在未经全脑研究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全脑”文字标识作为服务标志,将其网站(www.jint.cn,以下简称精英特网)首页名称栏冠以“精英特全脑速读记忆网”,通过该网站提供速读服务。精英特公司还设立、操控“中国全脑学习网”、“启点全脑学习网”、“阳光速读记忆网”、“可优可速读记忆网”等网络平台,大量使用“全脑”、“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栏目名称、标题名称并进行软件、书籍销售等行为。同时,该公司还将“全脑速读”等文字作为关键词在百度公司进行搜索竞价排名,从事广告推广。
百度公司利用全脑研究院的商标向全脑研究院的同行业经营者开展的竞价收费行为,造成了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同与误认直接扩大了精英特公司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全脑研究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全脑研究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未使用“全脑”作商标标识
被告精英特公司辩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全脑速读QNSD”商标时,已在商标证上载明了“速读”放弃专用的备注,对该商标限制了专用权,全脑研究院真正享有专用权的仅是“全脑QNSD”。全脑研究院应对其商标作整体使用,不能以其中部分字词来限制他人的使用。精英特公司未大量使用“全脑”和“全脑速读”文字。精英特公司商品的服务标志是“蓝色小海豚”图像和“精英特”三个汉字,未使用过“全脑”商标标识。精英特网首页名称是“精英特速读记忆专业训练网”,网页中基本没有“全脑”、“全脑速读”的文字,有少量叙述性的文字,但未突出使用。精英特公司从未参与“全脑”关键词的竞价。“全脑”系商品通用名称。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脑”和“全脑速读”只是叙述性、功能性的使用,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全脑研究院无权禁止精英特公司正当善意使用该词。精英特公司与全脑研究院的商品除了在原理上都是全脑开发外,其他均有显著不同:商标标识不同,全脑研究院没有真正使用其注册商标“全脑”、“全脑速读QNSD”,其在宣传广告、网站上使用的都是“JS”商标;商品外壳包装及图形设计存在明显区别;服务商品来源及推广网络平台不同。精英特公司使用“全脑速读”关键词参与百度公司竞价排名是基于市场经济规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善意地使用‘全脑’、‘全脑速读’文字,且不作为商标来使用,不存在误导相关公众,造成消费者的误认问题。”昆明精英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管张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脑”、“全脑速读”是速读行业的通用名称和通用词汇,因此不具备显著性。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服务对关键词的使用是技术层面上的,不属于商标使用,不会导致用户对全脑研究院及精英特公司之间的误认。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不是广告服务,不存在广告审核义务。全脑研究院的商标是该行业的通用科学名词,精英特公司对于“全脑”的使用是叙述性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百度公司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全脑研究院的商标,并获得了受理。百度公司已经停止向精英特公司提供搜索竞价排名服务,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通用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全脑”一词通常指左脑和右脑的有机结合。与“全脑”有关的各种教育或学习方法,其核心均是通过开发、训练和使用左右脑,来提高思维、记忆能力和阅读速度等。我国关于“全脑”的表述至少可以追溯到1995年,有关“全脑速读”的专著也早在1998年即出版发行,并有众多涉及“全脑”、“全脑速读”的科研课题及研究成果。
法院认为,精英特公司在产品、网站等宣传中,未将“全脑”和“全脑速读”单独或突出使用,且从未以企业名称或类似企业名称的形式使用。其所要表达的仅是二者原有的、已被广泛知悉和使用的文字含义,本质上是对其网站、产品、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所进行的说明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另外,精英特公司突出标注了其自有的商标,使相关公众能够正确判断该网站的归属和相关产品、服务的来源,不会造成与全脑研究院产品、服务的混淆。百度公司对“全脑速读”的竞价排名也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相反,全脑研究院并未对涉案商标进行推广、宣传,也未将其产品与涉案商标紧密联系起来,其主张精英特公司与百度公司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企业名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故作出以上判决。
通用名称被抢注为商标应引起重视
张彦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查询结果中发现:除全脑研究院注册的“全脑”、“全脑速读QNSD”文字商标外,商标局事实上对有“全脑”文字商标批准的还有联汉国际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赛博全脑”、珠海市大地幼儿教育培训中心的“大地全脑”、李波的“全脑通”等等带有“全脑”文字的众多文字商标,而且这3个注册的时间均早于原告的“全脑”注册时间。
张彦认为,这表明商标局在商标审批中,是将“全脑”一词作为通用名称、以说明性和描述性词汇来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只要在使用时能使相关公众区别开此“全脑”与彼“全脑”就可以的。
“企业注册商标是希望该商标和其相关的商品受到法律的保护,并长期拥有树立企业自己的品牌形象。”张彦表示,目前一些企业及个人常常把相关的一些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企图取得垄断行业利益的目的,而且已经形成了一种趋势。因此,希望国家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最大限度地减少通用名称被注册为商标的现象出现。(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