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审结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
日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罚金5万元。
2000年1月,范某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开封市欧帕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简称欧帕所,研发制砖机械,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切条机、切坯机等实用新型专利。2002年2月,被告人刘某应聘到欧帕所从事技术工作,掌握了该所的技术资料。2005年7月,刘某从该所离职,同年8月,刘某与他人合伙,并提供生产图纸、技术,在开封市同样生产切条机、切坯机,并以低于欧帕所产品的价格对外销售。
2006年9月11日,开封市鼓楼区检察院指控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鼓楼区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生产的切条机、切坯机的工艺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范某的商业秘密权,并给范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于2007年3月29日依法判决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知识产权报 忠 信)
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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