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刘某2005年2月被聘为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高管,主要负责向该公司的美国总部汇报业务等。在日常工作中,刘某掌握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该公司遂与刘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合同》,明确约定:刘某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的2年内,违约金为刘某任职期间最高年度收入的50倍。2007年4月,刘某突然提出辞职。同年5月,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刘某的妻子,刘某则是公司的股东,任监事一职。
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称,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成立后,刘某利用在原企业任职期间所掌握的大量的核心信息,从事着与原企业经营活动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业务,获取了较高利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阳利化工有限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刘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赔礼道歉以及判令刘某夫妇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对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刘某同意停止侵权,并向原企业书面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45万元。(知识产权报 张喜)
. 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