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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发行与发行权一次用尽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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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朋友针对《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一文留言:“最近碰到一个案例,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图书,通常通过自己 的渠道进行销售,也就是所谓的发行。后来发现有些小商贩在自己的书摊上摆售该出版社发行的图书,还用其他醒目的方式标明出版单位。但事实上出版社并没有委 托这些小商贩发行,这些图书系小商贩通过合法渠道从发行市场上购得。现在出版社想问小商贩的行为是否构成发行权侵权。抛开其他问题不谈, 单从发行权来看,如果出版社是独家发行单位,按照王教授的观点,由于发行权不是仅指第一次发行或者总发行,二手市场上的销售行为也是著作权法所规范的发行 行为,需经授权而为之。那么这些小商贩的行为无疑属于发行行为,由于没有权利人的授权,依法应当构成侵犯作品发行权。但本人对此有不同看法。具体如下:著作权中的发行权并不是延绵不绝的,其有一定的权利尽头,也就是发行权用尽。从发行权的基本功能来看,是确保著作权人通过发行行为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这种收 益在出版后第一次发行时已经实现。如果将其发行权延伸至二次销售甚至是旧货市场的销售,会对获得作品载体所有权其他权利人构成影响,极大地限制这些人的所 有权。这种限制使著作权走到了其立法的反面,是著作权的滥用。因此,最高院有关解释是合乎著作权立法目的的,也符合著作权用尽的基本原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8条也规定,“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了作品的复制件后,著作权人对该批作品复制件的出售权便 一次用尽,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购买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后再次出售的,不用经著作权同意。”虽然这只是北京市高院的一个解答,但反映了法院系统在 民事审判领域对发行权用尽的一个看法,具有一定的参考性。综上,我认为您有关发行权的看法存在着一些偏差,斗胆将我的一些看法与您做一个探讨,请不吝指教!”


解答:


谢谢你的问题。“发行权一次用尽”是世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也不例外。出版社将正版书卖给书店,书店当然可以合法地再出售,因为发行权对这批正版书(经合法授权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已用尽。但这并不意味着书店再次出售的行为就不是“发行”了。同样,如果书店进的书是盗版,书店出售盗版书的行为不 符合“发行权一次用尽”的条件,构成对发行权的侵权。如果你认为书店卖书的行为不是“发行”,那么书店在卖盗版的情况下侵犯什么权呢?可能是你误将我“再次向公众出售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仍然构成发行”理解成了否定“发行权一次用尽”。如上所述,书店或正版二手书贩卖者不侵权不是因为其行为不是“发行”,而是 “发行权一次用尽”。而“发行权一次用尽”的前提是承认这个行为就是“发行”。《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一文旨在讨论什么行为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发行”,并不否认“发行权一次用尽”。对“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阐述,也可参见我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第147-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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