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把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B后,B获得了该权利并提出申请,如果获得批准,那么B就成了专利权人了如果是这样,那么B会因为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获得该专利的申请权并最终获得专利权,对于A而言会不会显得不公平,是否还需要给予A一定的补偿?
解答: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权并最终获得专利权的前提。假如A完成了一项发明,但A不确定自己能否获得专利权,同时又需要用钱,而B认为这项发明很有可能获得专利权,A就可以把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B,此时转让价格并不会很高,双方都获得了利益。这就是转让申请专利权的意义。财产性权利就是能够直接带来财产利益的权利,与人身权相对。
提出专利申请后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但这与临时保护期间获得适当报酬的权利并不是一回事。假如A提出专利申请后,因某种原因需要用钱,就可把专利申请权转让,因此时还没有获得专利权,价格也并不会很高。B受让后,一旦原先的申请获得授权,B就成了专利权人,就能以专利权人的法律地位享受专利法的保护,包括要求他人就在临时保护期间使用相关发明创造支付合理报酬的权利。
怎么会不公平呢?A之所以愿意以低价转让,就是因为A吃不准自己的发明能不能获得专利权。B付钱时也是冒险,因为申请完全可能被驳回。大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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