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有同学问:
复制已经合法录制并出版的cd并出版发行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换言之,这种情况是否适用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如果不适用,是否同时侵犯了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制者权?您在书中提到仅使用词曲录制录音制品才适用法定许可。可我又觉得复制cd对著作权人来说也仅仅使用了其词曲而已。这样来看若判定复制cd是侵权的似乎又有些不公平。
另外:关于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从法条的字面来看仅是许可制作录音制品,而未许可发行制作好的录音制品。那么倘若发行经过法定许可制作的录音制品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发行权?
解答:复制已经合法录制并出版的cd并出版发行当然同时侵犯著作权、表演者权和录制权,不适用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只允许另一唱片公司使用词曲。而不允许其使用唱片中表演者的劳动和原唱片公司的劳动。至于为什么,我那本书写得很清楚了,是出于反垄断的需要。翻录CD不可能只使用了其中的词曲。翻录CD必然同时使用了其中的词曲、表演和录音。法定许可当然允许制作后销售,否则法定许可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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