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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期中考试涉及的汇编作品和电影作品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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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学问:

   1。关于期中考试卷子上第2题中为什么关于该作品不是汇编作品的解释我不是很明白,仅仅是因为该收录的不是“作品”而且该收录的手法并无独创性吗?汇编作品不是还包括不是作品而是某类事实的吗?就算作品已过保护期但收录的过程中有多创新仍可为汇编作品的。另外,题中提到该收录中有很多作品都是第一次发掘并且出版社对此也作了一定的编排。那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出版社并无对该作品作出独创性呢?
  2。关于第4题第2小题中关于作品授权电影公司对剧本进行拍摄,但该公司拍摄完后擅自将该电影放于网上供客户付费下载。该题中,关于作者和电影公司都享有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那电影公司的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使是否需要经过作者的许可?如果不需要经过作者的许可,那赋予作者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意义何在?
    

 

解答:

1、不是因为被收录的不是作品,而是因为对被汇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没有独创性。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而不是在发现事实过程中付出的心血。如果一个人第一次发现了鲁迅先生以前不为人所知的作品,是不能就此发现获得任何著作权保护的。在编排上,出版社仅按原作品创作或发表时间顺序排列,没有任何独创性。

 

2、如果他人将小说作品本身放到网上下载,当然侵权小说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小说经作者许可拍摄成电影后,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小说作者不能再对由小说拍摄成的电影行使任何著作权。换言之,电影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是特殊的演绎作品,与一般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规则不同。再举一例,一名词曲作者许可电影公司在电影中使用其音乐作品作为片头曲,电影公司将电影放在网上下载同样不需要经过词曲作者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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