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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各类作品与权利的区别、发行权用尽问题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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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同学问:
1、摄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摄制的作品有什么区别?摄制权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所独享的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没有这项权利?
2、广播权是不是等同于播放权?
3、机械表演与播放、广播的关系是怎样的?会不会产生权利的竞合呢?为什么未经同意在出租车上播放歌曲会侵犯作词作曲者的机械表演权,而在电台播放是侵犯广播权,它是不是也侵犯了机械表演权呢?
4、关于法定许可使用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这里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吗?如果包括的话为什么还有这么一条规定: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取得其著作权人即制片人的许可?(这里的播放他人的,是指已经发表的还是没发表的还是二者皆有呢?)如果不包括的话又为什么呢?
5、电视台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那需不需要也取得被录制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还是只需要支付报酬(我认为是这一种)?如果是后者的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差别呢,是不是倾斜保护呢?
6、关于发行权一次用尽,到底是怎样的一种用法呢?出版社出版甲的书,脱销之后需要甲的再次同意才能加印再次发行,否则侵权。比方说之前许可的是1万册的发行权,想要再发行的话要另外一万册的发行权的许可。那所谓的用尽是指什么呢?如此看来第一次1万册的发行权不就是用这一次吗?还能如何使用呢?
 
解答:

1、两种作品完全是两回事。摄影作品是静止的有独创性的照片。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活动画面”,即可以播放,给人以动感的影像集合。摄制权不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它是文字、戏剧作品等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即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自己的作品拍摄成电影的权利。单幅摄影作品的权利人不可能有摄制权。电影公司怎么可能将单幅的摄影作品拍摄成电影呢?

2、两种权利是两回事。广播权控制是首先通过无线电波播放作品的行为。放映权控制的是在一个封闭场所播放作品的行为。因此电视台放电影只涉及广播权而非放映权。

3、在某些国家,“表演权”的范围广于我国,包括了机械表演、广播和放映。但在我国既然表演权与广播权和放映权并存,三者就控制不同的行为。因此放映与广播在我国并不是机械表演行为。因此出租车司机如果未经许可在出租车上通过CD或磁带放音乐,侵犯的是表演权,电台通过无线电波未经许可播放电影侵犯的是广播权。

4、这一点我上课讲得非常清楚,当然不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对于电影,一般人看过一遍不会再看第二遍了,而好听的音乐一般人会反复听。因此电影制片人许可电视台播放是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法定许可费往往比协议的许可费低得多。如果适用法定许可会严重损害电影制片人的利益。

5、法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我上课时也以上海台播放易中天的在百家讲坛讲《三国》的录像为例,说明播放时应当同时经过著作权人(易中天)和录像制品制作者(央视)许可。我国著作权法对权利的限制是借鉴国外立法的。国外立法一般只对音乐作品的播放实行法定许可,而不对录像制品实行法定许可。其原因可能在于人们习惯于反复欣赏音乐作品,而录像看过一次之后很少再看第二次了。因此对音乐作品的播放实行法定许可不但可以满足人们多次欣赏音乐的需要,还可以通过“少量(付酬)多次(播放)”的方法给音乐著作权人带来较多利益。而一旦对录像制品实行法定许可,录像制作者和著作权人获得的利益就会少得可怜。

6、用尽的是“特定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对于新的复制件的发行需要获得获得授权。你举的例子中,加印所形成的就是新的复制件,对这批复制件著作权人根本没有授权第一次发行,怎么谈得上发行权“一次”用尽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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