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节课讲解到著作权具体内容中的人身权的时有一个“署名权”,作者可以署名,也可以阻止他们未经许可署名,那么如果作者许可他人署名,是指作者许可他人将作者自己的名署在作品上面吗?如果这样的话,另外一个人将自己的名字同时署在了作品上面,能够说另外一个人侵犯了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吗?然而如果这里理解为未经作者许可,其他人不可以将自己的名署在作品上的话,这样可以解决上面的问题,但同时这将带来新的问题,因为它的反面的意思就是:如果作者许可,那么其他人也可以将自己的名署在作品上,那么这样又违背了未参与实际写作的人不是作者的基本原理,希望老师能够点拨一二。
2、另外上次老师在课堂上讲这部分时讲到署名权是讲到了一个案例从而引出了英美法的“禁止冒名权”那么我们国家没有这个权利,那如果遇到这样类似的情况,我们应该怎么解决?
3、还有在讲到修改权时,您讲:大多数国家没有修改权,少数国家有修改权,但是也是与其他两项权利相协调的,不知这两项权利是什么?
解答:
1、严格讲署名权是不能“许可”他人行使的。因此允许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合同应属无效。原因是署名权是人身权利,与复制权等财产性权利有所不同。
2、我国虽然没有规定“禁止冒名权”,但却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是侵权行为。虽然这样的规定本来就是“无源之水”(因为没有规定“禁止冒名权”),但实践中法院却将它解释为侵犯“署名权”。正如我们上课分析的,冒名作品侵犯的并不是署名权。
3、规定了“修改权”的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收回作品权”或“接触作品权”。
“收回作品权”的基本含义是:即使作者已经转让了经济权利或许可其行使,如因其所表达思想感情发生了变化而希望修改作品或者不希望原作品继续流传,可以收回已转让或许可的权利。但是,由于收回作品权的行使必然会影响先前合法获得权利者的利益,因此作者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进行合理补偿。“收回作品权”实际上是“收回(曾经转让或许可出去的)权利”而不是作品或其有形载体本身。只是收回权利的实际效果是使作品不会再以有形或无形方式进一步地在市场上流通。例如,在规定了收回作品权的德国,一名作家在纳粹统治时期撰写了一本为希特勒歌功颂德的作品。二战结束后这名作家认识到了纳粹的暴行,对希特勒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使他与出版社的专有出版合同仍然有效,他也可以行使收回作品权,在给予出版社以合理补偿的条件下收回曾经许可出版社的复制发行权。
“接触作品权”其含义是即使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已为他人所合法取得,作者为了有效行使其著作权,仍然有权接触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但作者对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接触应当尽量避免对合法占有人造成不便。如德国《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作者可以要求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者允许其接触该原件或复制件,只要这种接触是为对作品进行复制或改编而必需的,而且不与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者的任何合法利益相抵触。但所有者不应被要求将该原件或复制件交给作者。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4条则规定:如果作品唯一或稀有的复制件为他人所占有,作者为了行使发表权或其他相关权利,有权接触该复制件。但接触作品权并不能使作者要求转移作品复制件,而且对作品的接触应当以对占有者造成最少不便的场所和方式进行。如果占有者因此而遭受损失,应当获得合理补偿。
你可思考为什么其他规定了“修改权”的国家都规定了“收回作品权”或“接触作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