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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实”和“实用功能”无版权的问题_王迁

时间:2009-7-24来源: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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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同学问:
  1、既然事实无版权,为什么又说有些用来说明客观事实的作品如我们上课的时候说到的某个事故的调查报告因为是揭示的客观事实,所以没有版权呢?。这些又与新闻、报道等无版权的“实事新闻”存在哪些区别呢?这该如何界定呢?
    2、如果只是口述,由别人整理、出版,是否构成著作权?。不是说如果对某件作品只贡献了思想,提供了便利,还是不构成著作权的吗?。那这些该如何协调呢?
    3、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该条于2001年修订时被删除。我国于2001年开始保护立体建筑作品。这条在上课的时候所说是为了说明什么道理呢?
 
解答:1、有关事实的调查报告当然有版权,但仅限于文字表达,而不及于其中揭示的事实。因此如果未经许可去发表或发行他人的调查报告,当然是侵权的。但仅使用其中反映的事实则不侵权。时事新闻也是事实,只不过是刚刚发生的事实。
2、对他人口述作品的整理过程如果体现了智力创造性,如用自己的语言将零散的语言文字重新组织,也可以构成作品。但单纯出版他人的作品并不可能产生新作品。只贡献思想和便利条件的人当然不能成为作者。
3、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被删除并不意味着新著作权法将“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的行为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删除这一条是因为新著作权法开始保护建筑作品,而按照建筑设计图去建造建筑作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为了避免人们根据原52条产生“根据建筑设计图去建造建筑作品不是复制”的错误观念,故将第52条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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