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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涉嫌一起特大跨国侵犯著作权案的被告今日(6月17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接受二审公开宣判,马靖易等被告均最终被定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他们分别领刑七年到两年不等,并接受罚款人民币860万到240万元不等。
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间,被告人马靖易雇佣并指使同案被告等,在明知销售的计算机软件光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多家公司名义采用租用网络虚拟空间、搜索客户、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和低价销售等手段,向境外销售由他人生产的盗版光盘。
2003年7月至2007年2月间,该犯罪团伙利用网络向境外售出由他人生产的盗版计算机软件光盘总计达67.7万片,非法经营额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期间,马靖易通过其在美国的同伙,利用快递公司收取支票以及网上转账等方法获得境外赃款,并划入其自己成立的公司等账户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靖易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判决认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靖易、陆一系主犯。法院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马靖易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0万元;判处陆一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万元;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5年至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万元至240万元不等的刑罚。
一审判决后,于亦凡等四名被告人认为量刑过重,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在高院审理过程中,四名上诉人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认罪服判。 (中新社 记者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