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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第一起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客车侵权案件,加之巨额经济索赔,“客车侵权第一案”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不服,此案再起波澜。
今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媒体广为关注的“客车侵权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下称中威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下称中大公司)生产的A9系列客车,侵犯了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尼欧普兰公司) “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客车的行为,共同赔偿尼欧普兰公司2116万元;因并无证据证明该产品系未经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本案的另一被告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中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金融危机之下,如此巨额的经济赔偿无疑又让此案更加引人注目。目前,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客车侵权第一案”仍锁迷雾。
巨额索赔与“巨额物证”
2006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受理了尼欧普兰公司诉被告中通公司、中威公司、中大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尼欧普兰公司诉称,2004年9月23日,其在中国申请了一项名为“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200430088722.4),并于2005年8月24日获得授权,据此开始生产销售根据本专利生产的“欧洲星航线”系列客车。2006年,尼欧普兰公司发现三被告正在生产和销售侵犯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即涉案的被告A9系列客车,于是在诉状中对中威公司和中大公司两生产商提出了4000万元的巨额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尼欧普兰公司为了证明被告生产的车辆侵权,斥资90余万元公证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作为诉讼证据。
2006年10月,尼欧普兰公司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就中大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提起诉讼,甚至表示:“被告制造销售的A9客车完全抄袭了尼欧普兰公司‘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这次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非常严重,将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分水岭’。”
在原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的第4天,在北京的同一家饭店的同一个宴会厅,被告中大公司也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尼欧普兰公司此举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此类诉讼对中大的品牌造成打压,以削弱其品牌影响力,并表示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民族品牌的合法权益。
由于本案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第一起外国公司起诉中国企业客车侵权案件,而且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巨额经济赔偿,一时间,“客车侵权第一案”的报道占据了各大媒体重要位置。公众关注的焦点集中到了北京市一中院。
“二十三页的判决”
2009年1月,经过反复的研究和计算,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长达23页的一审判决书。在判决书上,北京市一中院不仅列表注明了涉案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点,还将两者的附图作为附件列于判决书上。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目前,涉案专利权利效力稳定,且专利权在保护期内,原告对该专利享有的专利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针对中威公司主张其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自主开发因此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的主张,北京市一中院认为:首先,被告中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系其自主开发;其次,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权,即当一项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即不得实施该技术方案,而无论他人实施的该技术方案是否为自主开发,除非其能证明具有先用权,即其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而中威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具有先用权,因此,其自主开发抗辩亦不能成立;再次,虽然被告中大公司亦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了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该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3日,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日2005年8月24日之后,其不能以该专利对抗尼欧普兰公司就涉案专利在先取得的专利权。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由中威公司制造的YCK6139HG客车与涉案专利外观的勘验对比结果可以看出,二者众多相同的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产品的整体外观,虽然在少量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在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由于A9系列的YCK6139HG、YCK6139HGW、YCK6129HG、YCK6129HGW4款车外观形状基本相同,故A9系列客车均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构成近似,则被控侵权产品A9系列客车的制造、销售行为均属于对涉案专利的实施行为。
被告喊冤
“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中大集团也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因为我们的A9客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缺乏依据。中大集团已于1月23日组织了相关上诉材料,递交至北京市高院。目前正在等待二审。”中大集团企业策划部经理纪立俊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威公司和中大公司均为中大集团下属企业。
纪立俊认为,应该由专业的第三方来判定是否侵犯外观专利,但一审中仅找了一个汽车学博士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无法令人信服。此外,判断外观侵权时,尼欧普兰公司只拿了星航线客车的相关图片、和其出资93.41万元买的A9客车作比对,这不符合正常流程。按照惯例,应该将两车进行实物对比。
关于2000余万元赔偿,中大集团认为不符合实际情况,尼欧普兰公司提出的依据是,看到中大员工写的一份报告,因此推测中大集团共生产了2000辆A9客车,再依据客车业平均每辆车的利润为1万元,提出索赔。“涉案汽车由于价格比较高,所以在中国市场根本就不可能有那么大销量,从2005年获得专利至2006年,A9客车共计销量60余辆,而且在2006年10月就停止生产,在此期间也并没有出口,赔偿金额让行业内非常震惊。”纪立俊强调。
对于中大集团质疑,本报记者致电尼欧普兰公司有关人士,得到的回应是在二审判决之前暂不对此事接受采访。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知识产权报 记者 张海志 通讯员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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