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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中影集团许可,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溜网)擅自播放电影《赤壁》,被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5万元。
原告诉称,其为电影《赤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被告酷溜网未经授权、未支付使用费,在该影片公映期间,在其经营的酷6网提供该影片的网络视频,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要求被告停止播放涉案影片,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酷溜网辩称,涉案视频由网友上传,酷6网仅提供存储空间,未改变上传内容,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影片的内容不在网站显著位置,点击量少,没有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影片《赤壁》的著作权。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其使用行为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因此获得了收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经营的酷6网传播影片《赤壁》,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00元。被告已提出上诉。(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