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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苏州华斯特登喜路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华斯特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华斯特限公司停止侵犯“登喜路”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22万元。
据介绍,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下称邓希尔公司)成立于1893年,主要从事服装、皮具、眼镜、珠宝、钟表和书写工具等领域的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商业活动。后“dunhill(登喜路)”品牌成长为世界驰名商标。该公司于1983年在中国注册了“DUNHILL”英文商标;1992年注册了“登喜路”中文商标;1997年注册了“dunhill”英文商标。被告华斯特公司成立于2002年,在其企业名称、商品包装和网站上突出使用“登喜路”;在其代理商名片、店面及招牌、商品上突出使用“英国登喜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厂房门口突出使用“DUNHILL”;在其招商加盟手册上使用“登喜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dunhill”近似的标识。邓希尔公司认为,华斯特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以此为由向北京市二中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华斯特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及有关商务活动中使用“登喜路”字样;消除影响;赔偿原告邓希尔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等。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邓希尔公司的“登喜路”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华斯特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登喜路”作为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认为其与邓希尔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在其网站等媒介上多次宣传其商品是“登喜路”产品,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告华斯特公司的上述行为利用了“登喜路”商标的商业影响力,且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