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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法国路易威登与中国服装商人王军的LV商标之争又有三起案件宣判,王军在服装口袋、吊牌、面料三类商品上设计的类似LV商标的外观设计专利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得使用。
王军是武汉一个普通私营服装老板,从2002年起他先后注册了“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又设计了一系列外观设计专利。王军在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要素中,使用了包括“LV”字母形状和多个LV注册商标图案,仅在图案细部有所改动。
路易威登认为,王军未经许可,将与路易威登商标完全相同的文字图形组合作为设计要素,设计了口袋、吊牌、面料等商品外观,是对路易威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判决认为,由涉案各专利的公告视图可知,该外观设计图案要素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在此情况下,涉案专利一旦投入实施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涉案商标的使用,从而给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据此,涉案专利已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冲突。法院认为被告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