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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奥斯卡最佳原创音乐奖”等多项奖项的大片《卧虎藏龙》被判侵犯著作权,广东高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日前向本报记者通报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广东高院终审判决认为,《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侵犯了阮曲音乐《丝路驼铃》的著作权,判令赔偿《丝路驼铃》著作权人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宁勇2万元。
原告:要求赔偿128万
宁勇于2001年12月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北京北大华亿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英国联华影视公司制作影片《卧虎藏龙》未经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丝路驼铃》,侵犯了其多项权益。要求《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支付使用及赔偿费128万元。《丝路驼铃》阮曲音乐是宁勇1982年在中国音乐学院毕业时创作的,该曲完整演奏时间约8分钟。
一审:侵权方无需赔偿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卧虎藏龙》剧组曾给《丝路驼铃》作者宁勇邮寄过200美元的汇票,宁勇未领取该汇票,应当视为《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已经履行过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不存在侵犯宁勇获得报酬权的情形。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卧虎藏龙》三电影著作权人停止侵害宁勇《丝路驼铃》乐曲署名权,在以任何形式再版电影《卧虎藏龙》时应当署名“宁勇作曲”,并将“宁勇编曲”纠正为“宁勇作曲”;三电影著作权人赔偿宁勇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6410元由诉讼各方按不同比例共同承担。
宁勇不服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终审:侵犯著作权应担责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影片《卧虎藏龙》节选宁勇音乐制品《丝路驼铃》中2分55秒的内容,缩节为2分18秒作为影片背景音乐,把宁勇表现沙漠驼队坚忍不拔精神的《丝路驼铃》,用于影片女主人公玉娇龙愤然与匪首罗小虎激烈打斗的场景。《卧虎藏龙》制片者未取得《丝路驼铃》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作品,侵犯了宁勇的音乐作品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终审判决三电影著作权人酌情赔偿宁勇经济损失2万元。(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