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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两年的“天源长寿村”商标侵权案日前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长寿村电解离子水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广州市天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源长寿村)的知识产权侵害,立即销毁侵权标识,并赔偿后者5万元。
据了解,2006年4月,天源长寿村发现一家名为深圳市长寿村电解离子水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公司)的企业自2004年7月成立以来,未经天源长寿村的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桶装水的外包装及产品名称、产品标识、宣传广告上单独使用前者的注册商标“长寿村”或“長壽村”字样。同时,后者还在广告宣传单张、水票、发票、公司名片上突出使用天源长寿村的注册商标。
天源长寿村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4月,深圳中院以深圳公司使用的是繁体“長壽村”、天源长寿村注册商标是简体“长寿村”为由,认定商标侵权不成立。天源长寿村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深圳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中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悉,天源长寿村为广州第一家桶装饮用水企业,2003年12月就被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05年3月又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12月,又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知识产权报 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