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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夏桑菊颗粒”冲剂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3年前,这家企业发现另有一企业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搭便车”“傍名牌”,将其告上法院。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广东星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并变更“星群”企业字号。
广州星群药业是超过50年的老字号企业,一直使用“星群”字号。星群药业根据南方地区潮湿多热、人们容易感冒上火的特点研发“夏桑菊”系列产品,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就畅销广东乃至全国、海外,获得不少国家级、省级荣誉,公众较为熟悉。
2005年开始,广州星群药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故意监制及销售与自己夏桑菊冲剂产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夏桑菊颗粒冲剂”,对自己的经营产生了重要影响。广州星群药业认为,这家企业在“星群”字号前面冠以“广东”字样,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自己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上级企业。
2006年10月,广州星群药业及下属星群药业滋补营养品厂分别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和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星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星群”字号,以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两案累计索赔100万元。2007年11月,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星群药业的第一起诉讼请求。对另一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广州中院判决要求被告广东星群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诉讼双方均有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最近对两个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广东星群正常使用经过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星群”字号,但是,广东星群公司与企业名称虽然形式上经过合法登记,但该公司于2005年1月才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广州星群药业,又生产与广州星群药业高度近似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星群在其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选择知名度高、历史悠久的“星群”作为字号,又生产侵权产品,其注册企业名称行为和实际使用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有违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撤销一审判决,广东星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星群”字号,并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中的“星群”字号;广东星群赔偿广州星群药业10万元。
对于侵犯特有商品包装、装潢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新华网 记者 杨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