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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作家分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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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抗抗、李鸣生等7名作家日前以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数字公司、书生网络公司诉至北京海淀法院。在这7桩诉讼中,两公司均败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目前,两被告已对李鸣生一案提起上诉。
因认为侵犯其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张抗抗、李鸣生等7名作家将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数字公司)、北京书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书生网络公司)送上被告席。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7桩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两被告在7桩诉讼中均败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共计48万元。
7名作家告书生
作为7名作家的代表李鸣生表示,其是《走出地球村》、《与智者聊天》、《中国863》、《鞋道》、《寻找北京人》、《狂饮大时代》、《国家大事》、《远征三万六》、《天路迢迢》、《飞天梦》、《澳星风险发射》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数字公司是书生数字图书馆系统的经营者,书生网络公司为该系统内容提供版权支持。两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上述图书,并制作成数据库销售给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供用户在线阅读。
李鸣生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书生数字图书馆系统中的侵权作品;在媒体和书生公司网站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8.24万元;承担公证费1000元。
据了解,2007年6月26日,原告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在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电子阅览室进行公证,登陆图书馆网站主页后,点击书生之家栏目,进入的页面左上方注明为第三代数字图书馆,右上方有书生之家的标记。在检索栏内输入作者李鸣生的姓名,检索到17种图书,13种在本案中涉及。其中《走出地球村》为两次出版的版本,分别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297千字)和解放军出版社2001年版(380千字),《中国863》亦为两种版本,分别为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253千字)和江苏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240千字)。上述13种图书内容共计3527千字,可进行全文浏览。
除此之外,以类似案由分别提起诉讼的还有张抗抗、张平、卢跃刚、王宏甲、邱华栋、徐坤6位作家。
原被告合同中的玄机
法庭上,原告与两被告同时提交了原告与网络公司于2005年10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该协议为网络公司拟定的格式合同,注明原告同意将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前发表的作品(第5条特别声明除外)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予网络公司,期限不少于10年。在协议所附的著作权人作品目录中,仅列明人民文学出版社于1995年6月出版的《走出地球村》一本图书。协议第5条为补充协议内容,写明运营收入的25%及维权所得的50%归原告。双方协议自此存在差异。原告提交的合同第5条最后另有下列字样:甲方只授权《走出地球村》一本书,同时在书生网络公司的经办人处写明:办理人付榉,时间为2005年10月28日。在两被告提交的合同中,没有上述说明、签名和时间的字样。
“合同中著作权人作品目录列明授权的只有《走出地球村》一本图书。”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李鸣生表示,付榉是书生网络公司的经办人,签约时应其要求,在其持有的合同上注明对图书使用范围的限制,至于付榉是否在被告的合同中同时注明,其并不了解。
两被告表示,原告协议中多出的内容与书生网络公司的协议不一致,对此内容不予认可。付榉曾经是书生公司的员工,名片只能证明其是递交材料的人,不是主要经办人,其没有权利承诺超出权限的内容,且因付榉已经离开书生网络公司,无法与其联系,付榉的签字是否真实不能确定。
“这个合同本身就是霸王条款。”李鸣生愤慨道,一方面要在著作权人作品目录中列明授权使用的作品,一方面又在协议第1条中注明甲方(即原告)同意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前发表的作品(第5条特别声明除外)的数字形式的各项权利(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和再许可权授予网络公司。
对于原、被告合同中存在的差异,两被告在发给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声明中显示,“原告同意将其所有作品都授权给书生使用。签约后,书生网络公司认真履行协议,按照协议规定使用其作品并向其支付了相应报酬。此后原告向书生网络公司提出一些无法接受的要求被拒绝后,竟擅自修改其所持的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书生网络公司虽与原告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其将授权范围之外的原告11种图书授权给数字公司使用,数字公司将上述内容收入其数字图书馆系统,销售给大学并通过局域网传播,上述行为侵犯了作者对于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选择提起侵权之诉于法有据,两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出版社的授权是否有效?
与李鸣生一案相比,提起诉讼的其他6位作家并没有和书生网络公司签订版权合同。书生网络公司通过和作家出版社签署协议,使用这些作家的作品。
对于该协议,法院表示,两被告虽然提交证据证明网书生络公司通过与出版社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这些作家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作者并未将该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两被告对上述图书的使用行为仍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过错。此外,两被告可以在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后,依照其与出版社签订的合作协议,向出版社主张相应的权利。
对此,两被告的说法是,“一同起诉的张抗抗等其他5名作家,其作品是出版单位作家出版社正式授权书生使用的,当时作家出版社承诺拥有作者完整授权,并愿意承担因版权引起的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书生网络公司发现作家出版社其实并不拥有作者授权,在本案中书生公司也是受害者。为了维护自身权利与名誉,书生网络公司已经依据协议的规定正式起诉作家出版社,向其追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书生造成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已经对李鸣生一案提起上诉。(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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