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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申请人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侵犯其专利权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业内有名的IC(芯片)设计企业,拥有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12月31日,授权日为2005年5月11日。申请人发现矽玛特有限公司向中国境内销售侵犯申请人01145044.4发明专利权的STMP35xx系列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进口、使用前述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并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黄忠达在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申请人经对上述芯片产品进行技术分析得知,该产品包含了申请人01145044.4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申请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如下:矽玛特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侵犯专利号为 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东莞市歌美公司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进口、使用、销售侵犯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黄忠达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炬力公司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侵犯销售专利号为01145044.4的“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炬力公司在法院采取上述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期间,炬力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点评
诉前禁令的概念及禁令适用于国外企业的范围
在诉讼过程中,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就是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性和暂时性,以禁止或限制行为人某种行为为内容,其效力一般延续至诉讼终结,并被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永久或一定期间的禁令或撤销禁令的裁定所代替,在有证据证明临时禁令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以在诉讼中裁定撤销禁令。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矽玛特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已进口至中国境内,且申请人认为涉诉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因此申请人提出申请,禁止矽玛特有限公司向中国境内进口侵权产品。但需说明的是由于专利的地域性,法院不能裁定禁止国外企业生产、销售其产品,只能限制其向中国境内进口在中国拥有专利权的产品。
诉前禁令的启动程序
1.申请诉前禁令的主体及形式。申请诉前禁令的主体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禁令的提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申请人申请诉前禁令需提交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下称“诉前规定”)第4条、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禁令应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交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申请。
法院对禁令的审查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诉前禁令的审查路径一般包括4个要件,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即是否存在侵权的可能性。对此判定既要避免类似证据保全的形式审查,也要避免绝对的实质审查。从诉前禁令制度的设立目的出发,在认定侵权的可能的标准上,应采取适当从严。通常应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单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有些专业性较强的发明专利,也只能通过法官的心证和审判经验,确认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审查方式不能过于苛刻,因为禁令证据的审查毕竟有别与案件审理的全案审查,可能不具有必然性,因此法律规定了申请诉前禁令必须提供担保。二是不采取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害,应理解为既有财产损失,也应含有竞争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可能造成的商誉损失等方面。三是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法律规定了申请诉前禁令应提供担保,并规定了担保的形式为保证、抵押等,同时还规定了确定担保范围时应考虑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因素。但对担保数额没有进一步界定,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有法官根据案情酌情确定,一般应以赔偿因禁令的执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限,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被申请人提出采取禁令给其造成的损失更大时,法律规定了追加担保的补救措施。四是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对此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形下,法官在审查案件中,应根据各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申请人系01145044.4号发明专利权权人,同时炬力公司已提交了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及被申请人实施侵犯其专利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同时炬力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也提供了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01145044.4发明专利权行为的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前规定”的规定,法院裁定采取了诉前禁令。
与禁令有关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诉前规定”第9条“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4条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说明,对48小时的理解应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开始起算,并非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之日开始计算。法院在作出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应在5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应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法院将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当然如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后,又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也应参照有关规定,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至于涉外案件,因送达的特殊性,应适当放宽对期间的限定。(知识产权报 孙海龙 姚建军 作者单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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