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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毛家饭店加盟合同到期,未与韶山毛家饭店续签加盟及商标使用合同,仍然在照常进行经营活动,被韶山毛家饭店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8年4月14日,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山毛家饭店)负责人王福成作为饭店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们法院递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诉衢州市柯城韶山毛家饭店以下简称衢州毛家饭店在加盟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合同,仍然照常经营,侵犯了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4日当天,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认为其侵犯商标专用权
韶山毛家饭店在递交的民事诉状中显示,2003年12月6日,原韶山毛家饭店(今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与衢州毛家饭店签订“毛家饭店特许加盟协议合同书”,合同允许衢州毛家饭店在衢州市南区长途客运中心旁开设一家毛家饭店加盟连锁店,合同约定有效期为3年。
据了解,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前身为韶山毛家饭店,由曾受到毛主席亲切接见的毛家族媳汤瑞仁女士于1987年创办,目前在全国拥有156家加盟连锁店。1995年“毛家”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商标局进行登记注册,后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
王福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7年3月,加盟合同到期后,衢州毛家饭店明确表示不再与韶山毛家饭店签订新一轮的加盟合同及商标使用合同,并表示会立即改掉店名和公司名称,停止使用“毛家”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店名、店徽、招牌、标识和毛家企业文化。
“但我公司市场开发部到衢州实地考察后发现,衢州毛家饭店仍然在以韶山毛家饭店的‘毛家’商标和名称进行经营。”王福成介绍,随后,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多次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向衢州毛家饭店提出,立即停止使用韶山毛家饭店商标、企业文化内容,以及拆除各类标识,韶山毛家饭店创始人、现公司董事长汤瑞仁女士的画像等,衢州毛家饭店均未给予任何答复和回应。
2008年4月14日,韶山毛家饭店有限公司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称加盟合同未写明过期不得使用原商标
“3年的合同期限,加盟费为2万元,商标使用费为9万元,共计11万元。我们签订的加盟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加盟合同到期后,如果不续签合同就不允许继续使用韶山毛家饭店的商标和各种标识。”衢州毛家饭店负责人毛惠琴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3月份到期后,该饭店就停止营业了,最近才重新开业。
毛惠琴表示,在2007年3月27日,加盟合同到期后,确实没有继续和韶山毛家饭店续签加盟合同。主要是因为在其过去签订的3年加盟合同期间,衢州毛家饭店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了七八十万元。加盟初期一次性投入包括加盟费和商标使用费以及饭店装潢,购置桌椅等各种设备的费用就达100多万元。她还表示,在后来的经营中,韶山毛家饭店在对加盟店的管理上给予的指导和帮助不够,另外韶山毛家饭店总部在给她的加盟店配送的货品上价格较高,没能赚到钱,因此才没有继续签订加盟合同。
“我不知道是否构成侵权,原来的商标和标识我们还在使用,我们花了那么多加盟费和商标使用费,不可能说不让用我们就不用了。”毛惠琴告诉记者,仓库里还积压了很多套带有韶山毛家饭店商标或标识的各种餐具,现在因为被起诉都不能正常使用,给他们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毛惠琴表示,正在准备聘请律师,究竟结果如何,就等待法院开庭了。
是否侵权最终由法院判定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吴昱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因为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该案于4月14日原告申请诉讼的当日就已立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同时,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法院于15日下午对被告毛惠琴在其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荷花中路465号柯城毛家饭店内的菜谱、酒水单、菜单、筷套、餐巾纸套、餐具、订座名片、餐饮发票以及衢州市柯城毛家饭店的店牌、字号、广告牌、横幅、宣传字画、牌匾等证据进行了拍照、扣押等证据保全工作。
“我们已经把应诉通知书送到了衢州毛家饭店,因多次联系毛惠琴未果,交由其饭店服务员代为转交。”吴昱表示,目前在等待被告进行应诉举证,如果1个月的举证期过了,被告未能应诉,我们将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或其他法律手段通知被告。
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兴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及到商标使用的知识产权案件,合同的终止就意味着合同约定的一切权利都已经终止。再继续使用原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应该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报 实习记者 支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