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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周雪斌贩卖盗版光盘案,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法院审结的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贩卖盗版光盘行为的案件,此前此类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雪斌于2004年3月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并取得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周雪斌在北京市朝阳区“友谊超级市场”内的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内贩卖盗版光盘,并于2007年12月15日,以每张15元的价格向昆某销售DVD光盘5张,向黄某销售DVD光盘3张,被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同时从该音像店内起获DVD光盘1.0934万张,经鉴定,其中849张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1.0093万张为非法出版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雪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雪斌能够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因此,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要以侵犯著作权罪论罪,必须要有著作权方面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北京市版权局向司法机关出具鉴定结论,证实其中849张光盘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音像制品,成为定罪的关键依据。(知识产权报 记者 薛飞 实习记者 王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