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登记业务中的“作品”指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 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 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品,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
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