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与著作权邻接,这说明邻接权本身不是著作权,但又说明邻接权与著作权有某种关系。
一方面邻接权与著作权有明显的区别: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主体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客体是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是作品的传播者,而不是作者;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是“媒体产品”,而不是作品。
另一方面邻接权与著作权又有密切的联系:邻接权的主体(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是著作权客体(作品)的传播者,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又是作品的衍生产品,这使得邻接权与著作权“邻接”。
一般来说,作者在创作完成作品之后,并不希望将作品藏之名山,而是希望传之于人,即最大限度的传播作品才是作者的愿望,也只有这样才能够最终实现作品的价值。虽然作者自身可以传播作品,但大多作者由于受到技术条件和资金的限制,大多作品最终还是要依靠或专业性强或资金实力雄厚或二者兼而有之的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等来传播。显然,作品的传播离不开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作品传播者)的技术、劳动(当然,传播者付出的劳动不同于作者创作作品的劳动,其结果并不产生作品,而只是传播他人作品)和资金支持,作品传播者虽然不能享有著作权,但其基于自己的传播行为理应享有一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邻接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学者将邻接权称为“作品传播者权”。
综上,邻接权的含义应为:与著作权邻接的权利,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基于其传播作品的行为而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权利,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