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在所申请的产品上使用,并禁止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而在非同类产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需要具体分析,但恶意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和字号是绝对禁止的。例如在建筑材料或医疗用品中使用国际知名的Sony(索尼)或Benz(奔驰)商标、或建筑、医疗用品行业中的企业以此为字号,虽然与该两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同,但是,仍然足以引起公众和消费者误解,应当属于恶意侵权。所以,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将商标与字号二者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
我国商标的注册应向设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申请,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法律禁止任何商标侵权行为。
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因此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知名企业的字号往往是消费者或公众所熟知的特定符号。但企业名称却按行政区划和级别进行注册登记。如在地级市的区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区级,如此类推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企业字号在所注册的行政区划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所以三联吴良材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而吴良材后人则在苏州吴中区注册登记为“苏州吴中区吴氏良材眼镜有限公司”,这并没有违反在同一登记区域企业不得重名的规定,相互间也不存在排他性专用权问题。于是形成本案两个不同地区合法注册的吴良材公司在其他地区设立分公司争雄的局面。这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造成的。
目前,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应当具备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和字号权的法律意识。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注册,这是商标和字号获得法律保护的第一步。
二是发现有侵犯自己商标权或字号权的情形,应当及时通过行政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查处,或以司法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是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点扩大时,应尽快申报驰名商标。因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为此,企业应保管好有关资料,以便申报用。如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资料;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资料等。
本案三联吴良材在上海市二中院和高院的诉讼中虽然胜诉,但并没能制止吴良材后人使用吴良材字号。这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在诉讼程序上,三联吴良材应诉后可反诉吴良材后人不得使用吴良材字号,力求司法的一揽子解决。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有关法规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商标法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识的,属于商标侵权。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是在企业发展中,三联吴良材还应提高商标权和字号权保护意识。1993年,吴良材就被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1996年就颁布了《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但直到去年才开始考虑申报驰名商标,也才深感字号权受侵害之苦。这显然是缺乏商标和字号发展战略及保护意识的。
当然,企业具有商标和字号保护意识并不是一切都自己做,而是需要将其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来看待和谋划。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专业化,在实际处理商标权、字号权时,最好还是聘请律师代为处理,以免处置不当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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