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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死了都不卖》纠纷案判决书

时间:2009-8-1来源:admin 作者: admin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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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诉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原告龚某。
委托代理人刘春泉,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晓慧,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嵩,总经理。
被告王某。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傅莲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诉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王某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确定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春泉、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傅莲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原告是长期从事歌曲创作的民间艺术家,有感于股市兴旺,创作了“死了都不卖”歌词,并请被告王某演唱,挂到网上后红遍全国,被誉为中国股市第一“股歌”。原告对此歌词享有著作权。作品走红后,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第一被告)曾要求与原告合作,并提供格式合同电子文本,但因其不支付稿酬,原告未予同意。事后发现第一被告与被告王某签约,将被告王某包装成歌手,随后以被告王某为歌词创作人身份对外宣传,在第一被告网站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上述作品。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在《解放日报》、《浙江日报》、新浪网及被告自己的官方网站刊登赔礼道歉公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3184.7元。
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在网站上使用《死了都不卖》歌曲是经过词权利人即被告王某和曲权利人滚石唱片公司许可的,故不构成侵权。《死了都不卖》的歌词抄袭了《死了都要爱》的歌词,两者句式结构相同,字数也相等,只是将内容由爱情改为股票,而著作权法是不保护内容的,因此,原告的歌曲属于侵权作品,不具有著作权,依法不应受保护。且《死了都要爱》的词曲作者也并未参与本案诉讼或给予原告任何授权,故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不存在。另外,《死了都不卖》的走红是因为《死了都要爱》的优美旋律和原歌手的名气,加上股市火爆及歌手王某用特别的声音所作的成功演绎,并不仅仅因为原告改词的成功。第一被告在网上传播《死了都不卖》系免费传播,并没有从中获利,原告自己也是免费传播,从未要求对作品以任何方式进行保护,被告的传播并不使原告蒙受损失。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王某辩称,《死了都不卖》的歌词抄袭了《死了都要爱》的歌词,故自己和原告都不享有著作权。其他都同意第一被告的辩称意见。故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双方当庭陈述和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
由信乐团歌手阿信演唱的歌曲《死了都要爱》,署名的作曲者为Yoo Hae Jin(译为:柳海准)、作词者为Lee Hyun Kyu。原告龚某是个歌曲填词爱好者,曾发表过《It’s over》等歌曲的歌词。2007年4月26日,原告有感于自己的炒股经历和当时火爆的股市,根据《死了都要爱》的曲调重新填写了《死了都不卖》歌词(以下称龚某版歌词或龚版歌词),发表于Loveinhere.com网上,署名“凯哥”,即原告龚某。同年5月6日,原告请被告王某唱该歌曲,王某歌唱后将录音文件通过QQ传给原告,原告将该数字文件挂上WWW.YYFC.com/85883/,即原告的个人主页。随后,该歌曲在网上流传。2007年5月底6月初,原告作为《死了都不卖》歌曲的词作者、王某作为演唱者接受了上海人民广播电台《记录2007》节目、新民网《新闻夜总会》栏目、杭州电视台《新闻60分》节目访谈。访谈中,被告王某都谈到是原告将《死了都不卖》歌词给她并让她唱这首歌曲,或者“从朋友处拿到歌词”。但同时,两被告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开始了合作关系。被告王某将《死了都不卖》歌词许可第一被告使用,第一被告负责取得曲的使用权,并推广歌曲和歌手。2007年5月25日,经被告王某修改的歌词(以下称王版歌词)并署名“作词:王某”的《死了都不卖》歌曲开始在第一被告的娱乐基地网站www.5fad.com上传播,方式为歌曲的视听、下载。2007年10月11日,该网站的“推荐彩铃”、“最新金曲彩铃”、“最新点击彩铃”栏目的彩铃列表中显示有男、女声版和DJ版的《死了都不卖》,在“最新点击彩铃”和“彩铃订购本月排行榜”中,该歌排在最前面。至本案诉讼期间,该歌曲仍在第一被告网站传播。据新华网报道,2007年谷歌和百度对搜索关键词进行排名,系争歌名“死了都不卖”进入谷歌“年度中国热榜”和百度2007搜索风云榜“十大上升最快”的第四位。第一被告的娱乐基地网站上通行的货币为“豆豆”,花费一定数量的豆豆便可获得在该网站上进行歌曲投票、歌曲下载、彩铃赠送等功能。豆豆的获取方式为:用户注册为该网站会员后,将获赠一定数量的豆豆。此后,用户可通过发送收费短信充值、银行卡充值等方式购买豆豆,也可以通过参与上传歌曲、给歌曲打分、评论等活动获取豆豆。
经比对,龚版《死了都不卖》与《死了都要爱》歌词总字数均为189字,其中83个字相同,两者每句的字数相同,但内容分别为炒股和爱情,具有明显差异。龚版《死了都不卖》和王版《死了都不卖》歌词内容均为炒股,总字数均为189字,其中23个字不同。
《死了都要爱》的歌词为:
把每天当成是末日来相爱/一分一秒都美到泪水掉下来/不理会别人是看好或看坏/只要你勇敢跟我来/爱不用刻意安排/凭感觉去亲吻相拥就会很愉快/享受现在别一开怀就怕受伤害/许多奇迹我们相信才会存在/死了都要爱/不淋漓尽致不痛快/感情多深只有这样才足够表白
死了都要爱/不哭到微笑不痛快/宇宙毁灭心还在
穷途末路都要爱/不极度浪漫不痛快/发会雪白土会掩埋/思念不腐坏/到绝路都要爱/不天荒地老不痛快/不怕热爱变火海/爱到沸腾才精采
龚某版的《死了都不卖》的歌词为:
把股票当成是投资才买来/一涨一跌都不必害怕掉下来/不理会大盘是看好或看坏/只要你翻倍我才卖/我不听别人安排/凭感觉就买入赚钱就会很愉快/享受现在别一套牢就怕受失败/许多奇迹中国股市永远存在/死了都不卖/不给我翻倍不痛快/我们散户只有这样才不被打败
死了都不卖/不涨到心慌不痛快/投资中国心永在
就算深套也不卖/不等到暴涨不痛快/你会明白卖会责怪/心态会变坏/到顶部都不卖/做股民就要不摇摆/不怕套牢或摘牌/股票终究有未来
王某版的《死了都不卖》的歌词为:
把股票为了是赚钱才买来/一涨一跌都不用害怕掉下来/不理会大盘是看好或看坏/只要你翻倍我才卖/我不听别人安排/凭感觉就买入赚钱我会很愉快/可是现在有人套牢就怕受失败/许多奇迹中国股市永远存在/死了都不卖/不给我翻倍不痛快/我们散户只有这样才不被打败
死了都不卖/不涨到心慌不痛快/股市牛市一直在
就算深套也不卖/不等到暴涨不痛快/你会明白操作不好/心态会变坏/到顶部我才卖/做股民就要不摇摆/不怕套牢或洗牌/股票终究有未来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3000元、复印费184.7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公证文书,原告的获奖证书、作品,原告提供的访谈节目光盘,有关网站的网页内容,律师费、公证费、复印费发票等证据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原、被告对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除被告对律师费的合理性及复印费的关联性有异议外并无异议,而原告为本案诉讼确聘请了律师,也提供了大量复印材料,故支付律师费及复印费的事实可予认定,故本院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另提供了部分媒体报道的网页,以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造成原告精神损害,以及第一被告与案外人诉讼,索赔金额高达1500万甚至1亿元,被告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因这些网页未经公证、报道内容是否属实也无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第一被告曾与原告协商争议作品事宜的e-mail内容,因被告不认可真实性,原告也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也不予采信。
第一被告提供的其与台湾滚石音乐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非专属重制授权同意书”,原告不认可其真实性,因该证据材料未经公证,第一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授权方的权利来源,且本案原告主张的是词的著作权,与第一被告取得曲的使用权之间不产生直接的抗辩,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对于原、被告公证文书上涉及的第一被告网站上《死了都不卖》歌曲的点击数,因双方都认为不真实,故都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是《死了都不卖》歌词的著作权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的文字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原告的权利
龚版《死了都不卖》歌词最早于网上发表时的署名即为原告,被告王某虽辩称其参与了创作,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表述与该辩称也明显不符,故本院难以采纳被告王某关于参与了龚版《死了都不卖》歌词创作的辩称意见。因此,可以确认原告龚某是龚版《死了都不卖》歌词的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原告的歌词具备以有形形式复制的特点,这是毫无疑问的。关键是原告的歌词是否具备独创性而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院认为,独创并不是首创,独创既可以是从无到有地、独立地创作一个作品,也可以是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创作,但发挥了智力创造性,使之与原作品之间存在客观上容易识别的差异,构成新的作品。原告根据其自己的炒股经历和对股票市场的认识而作的《死了都不卖》歌词,与《死了都要爱》歌词相比,主题、内容都不同,文字表达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客观上足以识别为一个新的文字作品。该文字作品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达到的独创性要求,故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两被告以龚版《死了都不卖》抄袭《死了都要爱》歌词和使用《死了都要爱》曲调为由抗辩原告的权利,但两被告不是《死了都要爱》歌词的权利人,原告歌词对《死了都要爱》歌词是否构成侵权,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即使原告歌词与《死了都要爱》歌词之间存在侵权嫌疑,也是原告与《死了都要爱》歌词作者之间的关系,且这只可能影响到原告利用作品,但并不影响原告在自己作品被侵权时向他人主张权利。原告填写歌词,使用了《死了都要爱》一歌的乐曲,原告应处理好与《死了都要爱》曲作者之间的关系,未经曲作者许可,不得利用改填词后的歌曲。但这同样不影响原告就其创作的文字作品在被他人侵权时主张保护的权利。故两被告以《死了都要爱》歌曲抗辩原告对《死了都不卖》歌词之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理由不足。至于两被告以原告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为由引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认为原告作品不应受法律保护问题,本院认为,该条规定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主要是指因内容违反法律、宣扬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而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并非指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故两被告关于原告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故本院确认原告是《死了都不卖》歌词的作者,该歌词具备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法定条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以保护其著作权免受侵犯。
二、关于两被告的行为
被告王某版的《死了都不卖》歌词与龚版《死了都不卖》歌词的主题和内容都相同,只是在个别词句上稍作修改,在文字表达上的差别极其细微,是对原告龚某作品的抄袭,不能构成新的作品。被告王某未经原告许可将该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许可第一被告组织演唱后在网络上传播,构成对原告文字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第一被告与被告王某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时间在原告发表歌词及该歌流行之后,5月底6月初,媒体大量报道了对原告和王某的采访节目,第一被告作为娱乐从业者不会不知晓原告对《死了都不卖》歌词的创作情况以及原告与王某之间就词作者问题存在的争议。但第一被告仍然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死了都不卖》歌词组织演唱并进行网络传播,也未署明原告为词作者,构成对原告文字作品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原告认为被告王某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保护作品完整权主要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且一般情况下,这种歪曲和篡改可能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歪曲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或内容,篡改则指用作伪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本案中,王版《死了都不卖》对龚版《死了都不卖》歌词作的修改极其细微,表达的观点、抒发的感情都基本相同,不存在故意改变真相造成曲解的情况,不致对作者的声誉造成损害。本院对被告王某的修改行为也已认定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修改权,故原告关于被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网站上有多个版本的《死了都不卖》歌曲在传播,故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但原告并未提供这几个版本的具体内容和形式,本院无从判断仅是演唱方式的不同还是文字内容及表达的不同,故难以认定第一被告在传播中还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原告还认为被告侵犯了其作品的复制发行权,但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另对涉案作品进行了前述行为之外的复制发行,在本院已经确认两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侵犯原告作品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原告称被告侵犯原告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的主张,本院也不予采纳。
三、关于两被告的责任
被告王某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抄袭原告的歌词许可第一被告使用,第一被告在先是应知而后明知被告王某并非歌词作者的情况下,在自己网站上对该作品组织演唱并通过互联网络传播,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死了都不卖》歌曲通过第一被告网站传播的时间较长、范围较广,两被告应在该网站上刊登书面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造成的影响。至于原告要求在《解放日报》、《浙江日报》、新浪网上刊登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就侵犯著作权而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其侵权行为的范围相适应,两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要在第一被告的网站上,原告未提供被告在他处有侵权行为的证据,故原告要求在被告侵权行为范围之外刊登赔礼道歉启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称对涉案歌曲是免费传播,故无获利。但第一被告的网站是个经营性网站,经营性网站的盈利模式是综合性、多样化的,第一被告网站传播涉案歌曲与网站的其他营利行为是个整体,故足以认定第一被告网站传播涉案作品行为的营利性。原告未提供因侵权遭受经济损失的证据和被告获利的证据,两被告也未提供足以认定的传播涉案作品而获利的证据,故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数额由本院根据两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以及原告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原告还主张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其中公证费、复印费都实际用于本案诉讼,且符合相关收费规定,两被告应予以赔偿。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由本院根据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要求,精神抚慰金一般在侵权行为导致对权利人较大的负面社会影响,并且无法通过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方法抚慰权利人时才予适用。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对其的负面社会影响,且本院在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侵权行为范围内刊登赔礼道歉启事的情况下,应该能够起到消除影响和对原告的精神抚慰作用。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某停止对原告龚某《死了都不卖》文字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娱乐基地网站www.5fad.com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日刊登书面启事,共同向原告龚某赔礼道歉(书面启事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需经本院审核,面积不小于7×9cm),若不履行此义务,本院将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本判决,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龚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龚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2,000元;
五、原告龚某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元,由原告龚某承担3300元(已交纳),被告浙江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2450元,被告王某承担2450元。两被告应交纳的诉讼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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