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
一、收到起诉书
1、聘请专利律师或者请教专利技术专家
2、检索涉案的专利文件,根据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4、搜集抗辩证据,检索已有技术,确定应对方案
5、对涉案专利权的专利性进行检索并搜集相关证据,如涉案专利不具备专利性时,则应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此申请受理后,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则可要求法院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
请求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书和必要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无效宣告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如涉案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原告也就失去了诉讼的基础,会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二、审理阶段
1、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当发现原告并非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时,及时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行使抗辩权。
2、审查涉案的专利权是否有效;
如原告的专利权已经超过保护期、已经被权利人放弃或者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则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3、不侵权抗辩
(1)、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个人非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单位则一般不能以此进行抗辩。
4、不视为侵权抗辩
(1)、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临时过境。
(3)、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6、已有技术抗辩
已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等同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控侵权物与一项已有技术等同,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7、合同抗辩
合同抗辩是指被告以其实施的技术是通过技术转让合同从第三人处合法取得为理由进行抗辩。此抗辩理由不属于对抗侵犯专利权的理由,只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8、诉讼时效抗辩: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被告可以提出专利权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9、专利权属抗辩
在专利诉讼中,被告如果认为原告(专指专利权人)不享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可以举证证明被告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或证明案外人是专利权人。如果被告证据确实、充分,抗辩理由成立,则法院就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因与涉案专利侵权行为不具备利害关系而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如果被告认为真正的专利权人是自己,而不是本案原告,还可在进行答辩的同时以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属为由提起反诉。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先中止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待专利权属得到确认后,专利侵权案件再恢复审理。
10、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使其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的要求,通过书面声明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或部分放弃,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或专利权被维持有效。这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在适用等同原则确定其专利保护范围时,禁止将专利权人将其已经声明放弃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再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三、和解与判决
1、如果不构成专利侵权,则可由法院判决;
2、如果构成专利侵权,则可与原告和解,争取对方谅解;如专利产品很有市场前景,则可争取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合同》或协商转让专利权。
作者:
赵运水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
王文庆 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本文发表于《河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