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结合计算机网络的特点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做出规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为什么规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选择),实际上那些涉嫌侵权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移动性较大,但设备相对固定,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择这样的管辖连接点是方便诉讼的。避免破坏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辅之于难以确定的一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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