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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木家具案商家无欺诈不须退赔

时间:2010-1-23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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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二审审判长、成都中院法官张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因此,具体到该案,判断周某向蒲某出售红檀木家具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从周某是否有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以及蒲某是否在周某的诱导下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两方面进行分析判定。

  首先,根据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红木标准,只有紫檀属等五属及紫檀木、花梨木等八类木材,其中并不包括红檀木。红檀木只是家具行业对铁木豆属、子京木等进口深色名贵硬木的俗称。周某在出售的家具上使用红檀木标识,符合行业惯例,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实中,红木家具与红檀木家具有较大的价格差异,结合该案中店员将订货单上“木质”一栏中“红木类红檀木”更改为“红檀木”,以及周某并未就该套红檀木家具收取不合理高价的事实,可认定蒲某关于周某有欺诈故意的主张依据不充分。

  其次,虽然周某的家具店名为“红木家具经营部”,但上述名称通常表明该经营部主要经营项目,不会导致消费者得出其经营的家具全部属于红木家具的结论。而蒲某购买的家具属较贵重、大宗的商品,对家具的材质,常规来说应以产品标识、说明、合同或订货单记载的内容,并结合家具价格作出判断,而不应仅根据店铺名称和宣传资料的内容进行判断。周某家具店宣传资料的内容虽有不当,但尚不足以诱使蒲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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